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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东县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细则

来源:祁东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发布时间:2024-12-30 17:43

 

 

祁东县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维护城乡规划管理秩序,确保行政处罚裁量公平、公正,维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湖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等法律、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祁东县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在祁东县城乡规划区范围内,对违法建设行为的行政处罚(县城规划区内四个街道办所辖区域以及归阳工业园园区的执法机关为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其他乡镇的执法机关为县自然资源局),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城乡规划违法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种类、处罚幅度内,综合考虑违法性质、违法方式、违法后果、改正措施等因素,合理确定处罚种类、处罚幅度或不予处罚的权限。

第四条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对违法事实、性质、方式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同和相似的违法行为,适用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一致。

(二)综合裁量原则。行使行政处罚应当综合考虑违法事实、危害后果、改正措施落实情况等因素,做出相应程度的处罚决定。

第五条 在县城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出让合同中应按下列强制性规范要求配套设置建设停车设施的规划条件,该规划条件系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一)旧城区新建、改建、扩建时每套住宅、每100平方米商业建筑按0.5个停车位配套。旧城区范围:洪青公路以东,含人民路太阳升居委会新铺子地段;

(二)祁丰新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时每套住宅、每100平方米商业建筑按0.8个停车位配套。祁丰新区范围:老湘桂铁路以北,洪青公路以西的祁丰、新丰、洪丰、曹西、三圣地段;

(三)玉泉新区(新城区)新建、改建、扩建时每套住宅、每100平方米商业建筑按1个停车位配套。玉泉新区范围:北抵老湘桂铁路,南抵新湘桂客运专线,东抵惠民路(惠民小区),西抵星安路西北延伸段(星安路与南山大道交叉处)。

第六条  未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要求设置停车位的,每少建1个停车位,由县自然资源局收取合同违约金2万元;未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按本《细则》第五条相关规定配套建设停车设施,未按要求设置停车位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缴纳3万元/个的异地停车位建设费,作为尚可采取措施、消除规划影响的改正措施,方可补办出让和许可手续。

第七条 未按规划条件要求建设公共厕所、垃圾站、社区用房、物管用房、幼儿园、学校、消防设施等公共服务及配套设施的,责令限期整改配齐到位。

第八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执法机关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九条 为节约行政资源,提高行政效率,确保行政执法公平公正,对违反本细则第八条规定的,一律按照2019年经过公示、听证后所确定的标准(具体见附件)执行。

第十条进行临时建设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并限期拆除,可以并处罚款(处罚标准参照附件中的附属建筑标准)。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六个月内向相关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责令限期补报;三个月内不补报的,处1万元罚款,超过三个月不补报的,处5万元罚款。

第十二条归阳工业园和乡镇规划区内各类违法建筑处罚按以下标准执行:归阳镇和归阳工业园规划区内按照本《细则》处罚标准的60%执行,一类乡镇白地市镇、风石堰镇、金桥镇、步云桥镇、蒋家桥镇、太和堂镇)规划区内按照本《基准》处罚标准的50%执行,二类乡镇(官家嘴镇、黄土铺镇、双桥镇、过水坪镇、鸟江镇、砖塘镇、河洲镇、粮市镇)规划区内按照本《基准》处罚标准的40%执行,三类乡镇(灵官镇、石亭子镇、马杜桥乡、城连墟乡、凤歧坪乡)规划区内按照本《基准》处罚标准的30%执行。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县自然资源局

 


祁东县城规划控制区内各类违法建筑处罚标准

类       别

处罚标准(元/㎡)

备    注

商业

1000

居民、村民住宅的界定:

 

1.工程总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下(含1000平方米)为居民、村民住宅;

 

2.工程总建筑面积超出1000平方米的为商品住宅。

 

3.纯粹因为出阳台而超过1000平方米的,仍以居民、村民住宅认定

商品住宅

300

居民住宅(国有土地)

150

行政办公、文教卫等公共建筑

150

村民住宅(集体土地)

100

工业

100

附属建筑(车库、杂房等)

同地段住宅标准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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