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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东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来源:祁东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发布时间:2024-01-19 10:56

祁东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祁东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为保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正常秩序,依法打击犯罪行为,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案件承办单位和承办人员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规定向局法制部门审核,然后经审批向公安机关移送。

第二条  案件承办单位或者案件承办人员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必须妥善保存所收集的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案件承办单位对查获的涉案物品,应当如实填写涉案物品清单,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易腐烂、变质等不宜或者不易保管的涉案物品,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留取证据;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涉案物品,应当由法定检验、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并出具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

第三条 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案件承办单位应当立即指定2名或者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组成专案组专门负责,核实情况后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报本机关法制审核部门进行审核,然后报经本机关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审批。本机关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公安机关移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

第四条  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附有下列材料:

(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二)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

(三)涉案物品清单;

(四)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

(五)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

第五条 本机关接到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通知书后,认为依法应当由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可以自接到不予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提请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复议,也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

  第六条 本机关对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的案件,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其中,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七条 本机关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

第八条  本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经作出的警告,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九条 本机关对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案件,应当自接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将涉案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移交公安机关,并办结交接手续;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条 本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隐匿、私分、销毁涉案物品的,由局党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案件承办人员或者承办单位违反本规定,对应当提请审核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不提出申请,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的,由分管领导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拒不改正的,对案件承办人员给予记过以上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案件承办人员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公职人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或者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等违法行为,涉嫌构成职务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监察法等法律规定及时将案件线索移送监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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