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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东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2023年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来源:祁东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发布时间:2024-05-24 17:28

祁东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2023年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编制说明:本年度报告根据国、省、市政府信息公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内容包括:总体情况、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行政机关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等六项内容。本年度报告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

一、总体情况

2023年,我局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高度重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强化组织领导,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健全工作机制,拓宽公开渠道,丰富政务公开内容,使我局政务公开工作取得新进展。全年累计主动公开各类信息共38条,其中,机构信息1条,领导信息1条,规划计划4条,法规文件5条,工作动态428条,通知公告32条,人事信息0条,财政信息2条,信息年度报告1条,公共服务22条。

(一)建立工作领导机构 

局党组高度重视政务公开工作,把政务公开工作始终摆在突出位置,写入年度工作要点,纳入党组会的重要议事日程。由局长负主责、分管副局长主抓,统筹推动政务公开、“互联网+政务服务”、智慧信用管理服务平台、微信公众号、祁东县党政门户网站城管执法局专栏管理等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明确目标管理考核要求,将责任落实到股室和人员,强化职责,积极督促信息更新进度。

(二)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2023年,我局在原有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健全了各项制度,完善了多项信息公开制度,制定了信息发布审查机制,严格按照“谁公开、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规范审查程序,落实审查责任,确保政务公开工作内容无涉及国家秘密和内部敏感事项,做到政府信息及时主动公开。

(三)完善政府信息公开渠道 

规范和统一了政府信息发布渠道。建立重要政府信息发布澄清机制,局系统需公开的政府信息必须经主要领导审核批准后,由局办公室统一对外发布,任何个人均不得擅自发布我局职权范围内的政府信息,组织相关人员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促进了政府信息工作的积极有效开展。

(四)开展学习培训。每年,上级都安排一些专题信息公开、信访舆论引导、

新闻宣传工作的培训,我局都派出相关人员认真学习和培训。另一方面,我局每年都要择时组织召开相关专题培训会或业务工作会议。

(五)积极回应群众诉求。把群众心声放在首位,2023年我局通过认真调

查了解,对红网、“百姓呼声”、“问政湖南”、政府“12345”等媒体上反映的关于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市政公用、违搭乱建、渣土运输、乱停乱放、城市管理等方面的舆情进行了妥善处理和积极回复,切实把群众关心的问题落到了实处。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制发件数

本年废止件数

现行有效件数

规章

0

0

0

行政规范性文件

0

0

6

第二十条第(五)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103

第二十条第(六)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处罚

160

行政强制

0

第二十条第(八)项

信息内容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行政事业性收费

442811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企业

科研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0

0

0

0

0

0

0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0

0

0

0

0

0

0

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0

30

0

0

0

0

30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0

0

0

0

0

0

0

(三)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0

0

0

0

0

0

0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0

0

0

0

0

0

0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0

0

0

0

0

0

0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0

0

0

0

0

0

0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0

0

0

0

0

0

0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0

0

0

0

0

0

0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0

0

0

0

0

0

0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0

0

0

0

0

0

0

(四)无法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0

0

0

0

0

0

0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0

0

0

0

0

0

0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0

0

0

0

0

0

0

(五)不予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0

0

0

0

0

0

0

2.重复申请

0

0

0

0

0

0

0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0

0

0

0

0

0

0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0

0

0

0

0

0

0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0

0

0

0

0

0

0

(六)其他处理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0

0

0

0

0

0

0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0

0

0

0

0

0

0

3.其他

0

0

0

0

0

0

0

(七)总计

0

30

0

0

0

0

30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0

0

0

0

0

0

0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驳回申请

尚未审结

总计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总计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驳回起诉

尚未审结

总计

0

0

0



0

0

0

1

1

0

0

0

0

0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2023年,我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虽然做了大量工作,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仍然在一些不足,需要在今后的工作中改进和优化。一是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县委县政府相关要求,进一步加强信息公开工作,力争在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等方面取得新的进展,在创新工作思路、完善工作平台上取得新的突破;二是进一步充实信息公开内容,突出重点、热点和难点问题,特别是基层和群众关心、涉及基层和群众利益的事项,做到及时公开、及时解读,让群众“听得懂”“信得过”;三是通过多种形式组织干部学习政府公开内容,提升信息公开工作人员和广大干部职工业务水平,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的管理,提升信息发布质量。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无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八)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十)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二)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三)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四)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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