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检查事项 | 实施依据 | 具体检查对象(含数量)或 “双随机”抽查对象(含总数及比例) | 检查内容(项目) | 拟实施检查时间 | 检查方式 | 年度检查频次 | 承办机构 | 是否属跨部门联合检查(如是,需写明牵头部门和配合部门) | 是否属于重点企业 | 检查对象 信用+风险 综合评价等级 | 备注 |
1 | 对于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监督检查 |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道路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通知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检查验收。 第三十六条:经批准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的,应当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 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100%) | 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及行政检查 | 根据审批结果开展检查 | 现场检查 | 12 |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否 | |||
2 | 对城市户外广告的监督检查 |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101号令)第十一条:在一切城市中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等,应当内容健康、外型美观,并定期维修、油饰或者拆除。 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户外广告设施(100%) | 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审批及运行检查 | 2025年3月-11月 | 现场检查 | 每月一次 |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否 | |||
3 | 对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处理方案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六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限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有权对从事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国体废物等活动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可以采取现场监测。采集样品、查阅或者复制与国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相关的资料等播施。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应当出示证件。对现场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者。第六十三条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等围体废物,并按照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利用或者处置。 工程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出。第十四条处置建筑垃境的单位在运验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不得丢弃、遭缴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投 | 建筑垃投处置核准、处理方案建筑垃圾产生、这输处置的企业、单位、个 人。 | 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处理方案备案的执行的情况 | 每月一次 | 现场执法与非现场执法相结 合 | 12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否 | |||
填写说明: 1.检查事项、实施依据、承办机构栏应与本单位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保持一致。其中,“实施依据”栏需列明以下内容:①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含规章令号);②具体条、款、项、目;③引用相关条文原文。 2.根据投诉举报、转(交)办、数据监控等实施的触发式行政检查,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方案》相关规定执行,不列入本计划。 3.“检查方式”栏主要包括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三种,各单位在该栏目中可结合本单位实际细化具体检查手段等表述。 4.第四栏中“具体检查对象”应列明具体检查对象名单,或者精准描述检查对象具体范围;“备注”栏,需明确本项检查是否属“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专项检查、重点检查或一般检查等情形。 5. 对重点企业(“四上”企业)开展行政检查的需填写是否属于重点企业、检查对象信用+风险综合评价等级两栏。 6.“检查对象信用+风险综合评价等级”填写根据衡阳市《关于对重点企业开展分级分类行政检查的实施方案》的要求形成的A、B、C、D四个等级的综合评价结果。 7.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方案》相关规定,本表应在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同意备案后,由制定机关15日内协调本级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 8.各单位与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沟通一致后,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在表格栏目外适当增加栏目,或者以附件形式补充明确相关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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