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检查事项 | 实施依据 | 具体检查对象(含数量)或 “双随机”抽查对象(含总数及比例) | 检查内容(项目) | 拟实施检查时间 | 检查方式 | 年度检查频次 | 承办机构 | 是否属跨部门联合检查(如是,需写明牵头部门和配合部门) | 是否属于重点企业 | 检查对象 信用+风险 综合评价等级 | 备注 |
1 | 大型户外广告及招牌设施抽查检查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三款;《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条第二款;《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标准(CJJ/T149-2021)》《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试行)》 | 大型户外广告及招牌设施(100%) |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监管的抽查检查。 | 2025年3月-12月 | 现场执法与非现场执法相结 合 | 1 |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否 | |||
2 | 违法建设防控检查 | 《衡阳市违法建设防控与查处条例》第四条第二款 | 违法建设防控(100%) | 开展违法建设的防控与查处工作 | 2025年3月-12月 |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 | 1 |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否 | |||
3 | 对全省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执行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的情况监督检查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 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100%) | 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执行情况。 | 2025年3月-12月 |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 | 1 |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否 | |||
4 | 对环卫企业的行政检查 | 《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条第一款;《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条第二款;《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 环卫企业(100%) | 1.设施建设监督检查;2.运营管理监督检查;3.设施维护监督检查。4.对城市公厕卫生、设备、设施的监督检查 | 2025年3月-12月 |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 | 1 |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否 | |||
5 | 对城市园林绿化方面的行政检查 | 《城市绿化条例》第十四条;《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条第二款; | 城市园林绿化(100%) | 1.对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及施工质量的监督检查;2.对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行政许可事项事中事后监督检查;3.对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砍伐城市树木的行政许可事项事中事后监督检查;4.对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期满后开展绿地恢复工作的监督检查;5.对城市绿线控制和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6.对城市绿化养护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2025年3月-12月 |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 | 1 |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否 | |||
6 | 对生活垃圾的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 处置企业(餐饮经营企业)的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七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 生活垃圾的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 处置企业(餐饮经营企业)(100%) | "1.对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许可事中事后情况的监督检查;2.对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执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的情况的监督检查;3.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特许经营企业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数量、质量以及安全生产、设备设施保养维护等情况的监督检查;4.对餐厨垃圾产生单位(餐饮经营单位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食堂(餐厅))、收集运输单位、处置单位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 | 2025年3月-12月 |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 | 1 |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否 | |||
7 | 对占道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的行政检查 | 《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款;《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四款;《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五款;《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 占道的企业、个体工商户(100%) | 1.对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的监督检查; 2.对城市道路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上建设建(构)筑物、摆摊设点和从事其他占道行为的监督检查。 | 2025年3月-12月 |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 | 1 |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否 | |||
8 | 对建筑垃圾的排放、运输、处置企业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 建筑垃圾的排放、运输、处置企业(100%) | 1.对城市建筑垃圾排放、运输、处置核准事中事后情况的监督检查; 3.对城市建筑垃圾排放单位、运输单位、处置单位的排放、运输、处置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 | 2025年3月-12月 |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 | 1 |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否 | |||
9 | 对设置户外招牌设施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的行政检查 |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2017修订)第四条第二款;第三款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第二款 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第二款 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五条 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年修正)第十条第二款 行政机关应当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 | 设置户外招牌设施的企业、个体工商户(100%) |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审批及运行检查 | 2025年3月-12月 |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 | 1 |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否 | |||
10 | 10、对城市照明设施管理维护企业的行政检查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 城市照明设施管理(100%) | "1.对城市照明设施亮灯率的监督检查;2.对配电箱、路灯灯杆等照明设施安全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 2025年3月-12月 |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 | 1 |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否 | |||
11 | 11、对城市公园管理的检查 | 《城市公园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款;《城市公园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 城市公园管理(100%) | 1.建设审批监督检查。包括是否符合已批准的城市公园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及有关技术标准要求。2.运营管理、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 2025年3月-12月 |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 | 1 |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否 | |||
12 | 12、对露天烧烤及餐饮油烟污染的检查 | 《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款;《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 露天烧烤及餐饮油烟污染(100%) | 管理情况监督检查。是否在禁止区域露天烧烤,油烟净化设备是否正常使用。 | 2025年3月-12月 |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 | 1 |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否 | |||
13 | 13、对城市电动自行车(共享电单车)管理的检查 | 《湖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四款;《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 | 城市电动自行车(共享电单车)管理(100%) | 1.管理情况监督检查。车辆是否按规停放。2.服务提供监督检查。用户投诉处理情况,是否配备足够维护人员等。 | 2025年3月-12月 |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 | 1 |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否 | |||
填写说明: 1.检查事项、实施依据、承办机构栏应与本单位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保持一致。其中,“实施依据”栏需列明以下内容:①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含规章令号);②具体条、款、项、目;③引用相关条文原文。 2.根据投诉举报、转(交)办、数据监控等实施的触发式行政检查,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方案》相关规定执行,不列入本计划。 3.“检查方式”栏主要包括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三种,各单位在该栏目中可结合本单位实际细化具体检查手段等表述。 4.第四栏中“具体检查对象”应列明具体检查对象名单,或者精准描述检查对象具体范围;“备注”栏,需明确本项检查是否属“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专项检查、重点检查或一般检查等情形。 5. 对重点企业(“四上”企业)开展行政检查的需填写是否属于重点企业、检查对象信用+风险综合评价等级两栏。 6.“检查对象信用+风险综合评价等级”填写根据衡阳市《关于对重点企业开展分级分类行政检查的实施方案》的要求形成的A、B、C、D四个等级的综合评价结果。 7.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方案》相关规定,本表应在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同意备案后,由制定机关15日内协调本级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 8.各单位与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沟通一致后,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在表格栏目外适当增加栏目,或者以附件形式补充明确相关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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