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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东县城市管理领域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处罚清单

来源:祁东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发布时间:2025-03-31 15:42
祁东县城市管理领域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处罚清单
序号事项名称实施依据从轻处罚情形适用条件
1对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处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衡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基准》第二十七条第(一)、(二)、(三)项: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第二次违反的,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第二次违反从轻处罚1.第二次违法;
    2.及时纠正,采取补救措施。
2对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处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衡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基准》第十一条第:(一)保持责任区内市容整洁,无乱搭建、乱堆放、乱设摊、乱停车、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等行为;   ,第二次违反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第二次违反从轻处罚1.第二次违法;
    2.及时纠正,采取补救措施。
3对在城市主要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处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在城市主要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衡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基准》第十三条第二款:擅自堆放、吊挂、晾晒、张贴有碍市容的物品的,第二次违反的,个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第二次违反从轻处罚1.第二次违法;
    2.及时纠正,采取补救措施。
4对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处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衡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基准》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第二次违反的,个人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第二次违反从轻处罚1.第二次违法;
    2.及时纠正,采取补救措施。
5对未经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未经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
      《衡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基准》第十四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责令后改正从轻处罚
    1.责令后停止违法行为;
    2.在期限内清理拆除。
   
   
6对擅自在电杆上张贴、涂写、刻画和张挂物品的处罚《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擅自在电杆上张贴、涂写、刻画和张挂物品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衡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基准》第十七条第二款:擅自在电杆上张贴、涂写、刻画和张挂物品,责令改正后积极改正的,每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责令后改正从轻处罚
    1.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
    2.造成设施损坏的,责令赔偿损失。
6不按规定在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阻碍交通的处罚《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不按规定在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阻碍交通,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的,可以将机动车拖离现场,但应当及时告知不在现场的机动车所有人。并可处以罚款。《衡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基准》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非机动车不按规定在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上停放,驾驶人在现场的,责令其立即驶离;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可以将车辆拖离至指定场所,并应当及时告知车辆所有人,对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处二百元罚款,对非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处五十元罚款。第二次违法从轻处罚责令其立即驶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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