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页面:首页 >>信息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县政府工作部门信息公开目录>>县财政局>>法规文件

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

来源:省财政厅     发布时间:2019-10-21 00:00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

  

       现就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有关政策公告如下:?

   一、 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15%政策)。 ?

   二、本公告所称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 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 50%的纳税人。 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2019年9月30日前设立的纳税人, 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 自2019年10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2019年10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 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

   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 15%政策后, 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 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三、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 15%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 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已按照15%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 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 =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5%?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 =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四、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其他有关事项, 按照《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 2019年第39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

   特此 公告 ?

  ???

财政部 ? 税务总局?

? 2019 9 30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稿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