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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支机构设立审批优化准入服务实施办法

来源:省财政厅     发布时间:2018-11-13 00:00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 证照分离 改革的通知》(国发〔 2018 35 号)精神和我省有关工作要求, 为更好落实 证照分离 改革工作, 我厅将全面改革审批方式,精简审批材料, 进一步提升审批效能,现就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支机构设立审批优化准入服务事项, 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事项名称 

   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二、改革方式 

   优化准入服务。  

   三、责任单位 

   湖南省财政厅。  

   牵头处室 

   会计处, 联系电话: 0731-85165157 0731-85165161  

   四、实施机关 

   湖南省财政厅。  

   五、优化准入服务实施办法 

   (一)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1 、推行网上政务服务。 按照转变理念、优化服务, 加强引导、促进发展的改革精神,依托 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 湖南省互联网 + 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 两个平台, 推广网上业务办理服务,做到 让数据多跑路、让申请人少跑腿 便利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申请。  

   2 、明确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为:第一步, 申请人先登陆 湖南省互联网 + 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 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在网上提交申请材料, 上传资料扫描件;第二步, 省财政厅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核;第三步, 预审核通过后,申请人登录 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 提交申请; 第四步,省财政厅在 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 上完成受理、公示、审核和批准、发证等各个审批环节。   

   (二)压缩审批时限 

   最大限度压缩审批时限, 将《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9 号)第十九条规定的 30 个工作日压缩到 20 个工作日, 提升审批效率,压缩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审批时限。  

   (三)精简审批材料 

   在原精简了省级注册会计师出具审计业务情况证明、验资证明、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等申请材料的基础上, 进一步核减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执业许可申请材料,从 2018 11 10 日起不再要求会计师事务所提交 营业执照复印件 ”“ 会计师事务所书面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复印件 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复印件 等申请材料, 由省财政厅通过 湖南协同监管平台 在线获取核验, 切实减轻申请人负担。 

   (四)实行公开公示制度 

   1 、公开执业许可指南和流程图。 制定《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服务指南》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审批流程图》, 明确受理条件、批准程序、办理标准等,在 湖南财政厅 官网上全面公开, 并在受理申请的办公场所公示,做到要素齐全、内容详尽、通俗易懂、公开便民, 实现了政务服务的公开透明以及可追溯、可核查,提升服务实效。  

   2 、公示审批程序和办理进度。 会计师事务所提交申请后, 对不符合执业许可条件的不予受理,在 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 发布《不予受理通知书》; 对符合执业许可条件要求的,受理后在 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 发布《受理通知书》, 同时将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合伙人(股东)执业资格及执业时间等情况在 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 予以公示。 公示 5 个工作日后, 无异议的,省财政厅进行初审、复审和批准等环节。 对符合条件予以批准许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将发放《准予执业许可的批复》和《执业许可证书》, 并在 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 公告批复文件, 对不符合执业许可条件的做出不予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决定的,自做出决定之日起 10 日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决定, 并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同时告知市场监管部门, 整个办理进度在 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 全过程公开。  

   (五)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共用 

   加强市场监管、财政等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共用, 利用 湖南协同监管平台 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 发布、共享信息。 省、市州、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将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登记的营业执照、会计师事务所书面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等及时发布在 湖南协同监管平台 省级财政部门在 湖南协同监管平台 接收会计师事务所登记信息, 并在为企业办理完行政许可后,在 湖南协同监管平台 反馈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办理结果, 同时将会计师事务所批文信息在 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 公告。  

   湖南省财政厅 

   2018 1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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