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
“
证照分离
”
改革的通知》(国发〔
2018
〕
35
号)精神和我省有关工作要求,
为更好落实
“
证照分离
”
改革工作,
我厅将全面改革审批方式,精简审批材料,
进一步提升审批效能,现就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支机构设立审批优化准入服务事项,
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事项名称
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二、改革方式
优化准入服务。
三、责任单位
湖南省财政厅。
牵头处室
会计处,
联系电话:
0731-85165157
,
0731-85165161
。
四、实施机关
湖南省财政厅。
五、优化准入服务实施办法
(一)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1
、推行网上政务服务。
按照转变理念、优化服务,
加强引导、促进发展的改革精神,依托
“
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
”
和
“
湖南省互联网
+
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
”
两个平台,
推广网上业务办理服务,做到
“
让数据多跑路、让申请人少跑腿
”
,
便利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申请。
2
、明确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为:第一步,
申请人先登陆
“
湖南省互联网
+
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
”
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在网上提交申请材料,
上传资料扫描件;第二步,
省财政厅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核;第三步,
预审核通过后,申请人登录
“
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
”
提交申请;
第四步,省财政厅在
“
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
”
上完成受理、公示、审核和批准、发证等各个审批环节。
(二)压缩审批时限
最大限度压缩审批时限,
将《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9
号)第十九条规定的
30
个工作日压缩到
20
个工作日,
提升审批效率,压缩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审批时限。
(三)精简审批材料
在原精简了省级注册会计师出具审计业务情况证明、验资证明、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等申请材料的基础上,
进一步核减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执业许可申请材料,从
2018
年
11
月
10
日起不再要求会计师事务所提交
“
营业执照复印件
”“
会计师事务所书面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复印件
”
和
“
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复印件
”
等申请材料,
由省财政厅通过
“
湖南协同监管平台
”
在线获取核验,
切实减轻申请人负担。
(四)实行公开公示制度
1
、公开执业许可指南和流程图。
制定《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服务指南》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审批流程图》,
明确受理条件、批准程序、办理标准等,在
“
湖南财政厅
”
官网上全面公开,
并在受理申请的办公场所公示,做到要素齐全、内容详尽、通俗易懂、公开便民,
实现了政务服务的公开透明以及可追溯、可核查,提升服务实效。
2
、公示审批程序和办理进度。
会计师事务所提交申请后,
对不符合执业许可条件的不予受理,在
“
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
”
发布《不予受理通知书》;
对符合执业许可条件要求的,受理后在
“
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
”
发布《受理通知书》,
同时将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合伙人(股东)执业资格及执业时间等情况在
“
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
”
予以公示。
公示
5
个工作日后,
无异议的,省财政厅进行初审、复审和批准等环节。
对符合条件予以批准许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将发放《准予执业许可的批复》和《执业许可证书》,
并在
“
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
”
公告批复文件,
对不符合执业许可条件的做出不予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决定的,自做出决定之日起
10
日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决定,
并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同时告知市场监管部门,
整个办理进度在
“
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
”
全过程公开。
(五)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共用
加强市场监管、财政等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共用,
利用
“
湖南协同监管平台
”
和
“
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
”
发布、共享信息。
省、市州、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将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登记的营业执照、会计师事务所书面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等及时发布在
“
湖南协同监管平台
”
,
省级财政部门在
“
湖南协同监管平台
”
接收会计师事务所登记信息,
并在为企业办理完行政许可后,在
“
湖南协同监管平台
”
反馈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办理结果,
同时将会计师事务所批文信息在
“
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
”
公告。
湖南省财政厅
2018
年
11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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