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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记账机构事中事后监管方案

来源:省财政厅     发布时间:2018-11-12 00:00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 证照分离 改革的通知》(国发〔 2018 35 号)精神, 健全完善我省代理记账机构事中事后综合监管体系,现就进一步加强代理记账机构事中事后综合监管制定本方案。  

   一、事项名称 

   对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事中事后的监管 

   二、责任单位 

   市州、县级财政部门承担主体责任,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和监管 

   三、实施机关 

   市州、县级财政部门 

   四、监管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二)《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0 号) 

   五、监管内容 

(一)代理记账机构持续符合代理记账资格的情况;  

   (二)代理记账机构基本信息报备情况;  

   (三)代理记账机构的会计信息质量情况;  

   (四)代理记账机构的 执业质量 情况;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事项。  

   六、监管措施 

   坚持 谁审批谁监管, 谁主管谁监管 原则, 明确监管主体,完善监管措施。 鉴于我省代理记账机构的审批权已下放市州、县级财政部门,市州、县级财政部门应担负起对本辖区内代理记账机构监管的主体责任, 每年组织实施开展本辖区代理记账机构的检查工作。省级财政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各市州、县级财政部门的监管工作, 并每年抽取一定比例的代理记账机构进行检查,实现上下联动, 齐抓共管的监管态势。 

   (一)全面推行 双随机、一公开 工作机制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 ( 国办发〔 2015 58 ) 要求, 全面推行 双随机、一公开 工作机制。 对各市州、县级 财政部门所属区域的代理记账机构按 双随机、一公开 要求 随机抽取检查对象, 随机选派检查人员,并将相关信息在媒体上及时予以公开。 对不按要求报送有关材料或有违规线索受群众举报的代理记账机构当年可以直接实施重点检查。 

   (二)实施社会监管 

    加强跨部门联动响应, 实现市场监管部门、财政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间的信息实时共享和工作联动,构建 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的联合惩戒机制。 各市州、县级财政部门应借助社会专业机构的力量,规范代理记账行业的发展。 一是借助专业机构提高监督检查水平。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 开展监督检查。二是借助专业机构提高行业综合能力。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借助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等专业机构和专家, 针对行业存在问题和不足,进行专业辅导, 帮助行业提升综合能力。 

   各市州、县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代理记账行业的管理和监督。 健全完善行业执业指引,职业道德等行业规范, 引导行业机构规范执业,建立健全行业诚信档案, 加强行业综合监管体系建设,优化完善行业诚信公约, 要加强与行业协会的联系,形成行政监管和行业自律的良性互动。  

   各市州、县级财政部门应重视社会公众监督, 建立顺畅的投诉举报渠道,方便社会公众反映行业存在问题; 依法公开行政审批许可制度、办事指南等制度文件,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 依法公开行政许可、年度备案,以及处理处罚结果。  

   (三)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各市州、县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0 号), 健全代理记账机构信息公示制度和公示信息抽查制度,督促指导代理记账机构及从业人员严格执行行业规范, 守法守规守信经营。  

   对未经批准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对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的代理记账机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撤销其资格。 

   对在经营期间达不到规定资格条件的代理记账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责令其在 60 日内整改; 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撤销其代理记账资格。  

   对在办理业务中违反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造成委托人会计核算混乱、损害国家和委托人利益的代理记账机构及从业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湖南省财政厅 

2018 1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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