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检查事项 | 检查主体 (实施层级) | 实施依据 | 承办机构 | 检查对象 | 检查内容 | 检查方式 | 检查频次 | 备注 |
1 | 对相关企业开展会计信息质量检查 | 财政部门(县级以上)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七条: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和第三十条:财政部门对各单位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一)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二)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三)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四)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专业能力、遵守职业道德。 | 县财政局财政监督办及相关股室 | 公司、企业及其他组织 | 重点检查会计准则制度执行情况,是否严格遵守会计法律法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规范等有关情况。 | 现场检查与送达检查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
2 | 对相关企业开展问题线索核查工作 | 财政部门(县级以上)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各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应当接受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对预算管理有关工作的监督。财政部派出机构根据职责和财政部的授权,依法开展工作。《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实施方案》(2023年5月7日实施)第二条第三点:严厉打击财务会计违法违规行为。加强会计信息质量监督,依法严厉打击伪造会计账簿、虚构经济业务、滥用会计准则、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国有企业、金融企业、上市公司、平台公司等财务会计行为的监督,严肃查处财务数据造假、出具"阴阳报告"、内部监督失效等突出问题。 | 县财政局财政监督办及相关股室 | 公司、企业及其他组织 | 根据省财政厅反馈和信访举报的问题线索进行全面了解核实,并将核查结果反馈上级财政部门及举报人。 | 现场检查与送达检查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
3 |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 | 财政部门(县级以上) | 财政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暂行办法》(财库〔2024〕27 号)第三条:省级财政部门按照统一部署,统筹负责本地区的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省级、市级、县级财政部门分别对开展本级政府采购业务的代理机构实施检查。 | 县财政局采购办及相关股室 | 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 包括名录登记信息、委托代理协议、采购方式适用、采购文件编制、评审组织、信息发布、收费及保证金收退、质疑投诉、合同签订及履行、档案管理等内容。 | 现场执法与非现场执法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根据省财政厅统一安排部署实施检查,频次不固定 |
说明: 1.本清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2.严禁本系统省、市、县三级行政执法机关(含所属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对同一检查对象进行重复行政检查; 3.本机关对于未列入清单的涉企行政检查事项一律不得实施行政检查,违规实施的,企业有权柜绝接受检查,并可以向本机关行执法监督机构(联系电话:0734-6269109 电子邮箱:qdxczjszfg@126.com)或县司法局(联系电话:0734-6309296,电子邮箱:qdsfxz@163.com)举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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