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祁动办罚决〔2024〕2号
当事人:湖南万昌德弘置业有限公司
地址:祁东县永昌街道南山大道南侧、环湖东路北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426MA4PT8CL5P
法定负责人:肖勇
你公司新建"星耀湾"建设项目未祁防建审〔2022〕3号批复要求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违法行为,本机关于2024年6月17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公司于2021年11月在永昌街道南山大道南侧、环湖东路北侧新建"星耀湾"建设项目共8栋,总建筑面积为125560.14㎡,其中地面建筑面积为97179.5㎡,地下室面积为28380.64㎡,根据祁防建审〔2022〕3号文件批复,应建防空地下室为3887.18㎡,至2024年6月11日,该项目1#、2#、3#楼主体已经完工,5#楼已建至1层,6#楼地下室地面也没按照人防设计要求已铺设好钢筋,造成未按祁防建审〔2022〕3号批复要求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违法事实。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湖南万昌德弘置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该单位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能力;
证据二:湖南万昌德弘置业有限公司法人授权委托书及法人肖勇与被委托人李毅群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案卷被询问人的身份及资格;
证据三:湖南万昌德弘置业有限公司李毅群《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核查照片、现场影像资料,证明该项目未按祁防建审〔2022〕3号修建防空地下的批复要求修建防地下室的事实;
证据四:"星耀湾"建设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430426202206200201号(复印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430426202400126号、430426202400127号(复印件),证明该项目的违规工程面积为125560.14m²;
证据五:《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关于祁动办责改通〔2024〕2号的回复》各一份,证明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及当事人已无法改正的事实。
2024年7月12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祁动办罚先告〔2024〕2号),告知了本机关拟作处罚决定的事实、依据和内容,并明确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新建"星耀湾"建设项目未按祁防建审〔2022〕3号批复要求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四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根据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一定比例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并与地面建筑同步设计、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七条:"新建民用建筑不修建或者少于规定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补建或者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可以并处应建未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工程造价百分之五的罚款,但总额不得超过十万元"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新建"星耀湾"建设项目已报未建的事实属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根据《湖南省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条:"少建防空地下室面积超过应建面积的10%(含)以上,经责令限期改正后未能在规定期限内补建防空地下室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应建未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工程造价百分之五的罚款,但罚款总额不超过100000元"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给予警告;
二、罚款玖万玖仟伍佰壹拾壹元捌角壹分(99511.81元)。
以上罚款,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决定书15日内到县政务服务中心国动办窗口办理缴纳手续并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祁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议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监督电话: 0734-6077032
祁东县国防动员办公室
2024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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