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补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决定书
祁动办费决〔2024〕2号
当事人:湖南万昌德弘置业有限公司
地址:祁东县玉合街道开发区曙光路东侧10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426MA4T0YAW9E
法定负责人:肖勇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11月在永昌街道南山大道南侧、环湖路东路北侧新建"星耀湾"建设项目共8栋,总建筑面积为125560.14㎡,其中地面建筑面积为97179.5㎡,地下室面积为28380.64㎡,根据祁防建审〔2022〕3号文件批复,应建防空地下室为3887.18㎡。至2024年6月11日,该项目1#、2#、3#楼主体已经完工,5#楼建至1层,6#楼地下室地面也没按照人防设计要求已铺设好钢筋,已造成未按祁防建审〔2022〕3号要求设计施工的违法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
为此本机关根据调查结果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七条、《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人防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湘发改价费规〔2022〕843号)之规定,于2024年7月12日向当事人下达了祁动办费告〔2024〕2号《责令补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告知书》,告知了本机关拟作征收决定的事实、依据和内容(责令当事人补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1272550.81元),并告知了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在规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申辩、陈述。
鉴于当事人在告知期内未提出申辩意见,故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责令当事人在接到本决定书15日内到祁东县政务中心县国防动员办公室窗口计费补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壹佰贰拾柒万贰仟伍佰伍拾元捌角壹分(¥1272550.81元)。
如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祁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监督电话: 0734-6077032
祁东县国防动员办公室
2024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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