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东县公安局数字身份证书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县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使用公安数字身份证书(以下简称证书)在公安信息网上从事相关公安业务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安全保护条例》和公安部《公安计算机安全保护规定》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安数字身份证书是经公安身份认证系统数字签名的包含持有者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等)以及公开密钥的文件,存储在物理介质中使用保管。
第三条公安数字身份证书的管理单位为公安信息通信部门。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公安信息网上从事相关公安业务工作的个人与单位。公安数字身份证书的发放范围为在职人民警察,发放原则为“按需发放”。
第二章职责
第五条 县局信息通信部门负责全局的警员证书的管理。
第六条证书持有者所在单位对证书持有者的证书申请、更新、停用、撤销、补发及使用负有审批和监管职责。
第七条政工部门对警员的身份信息属实性负有监督的责任,应确保警员信息资源库真实有效,为公安身份认证与访问控制管理系统提供警员身份信息支持。
第三章证书申领与变更
第八条证书申请与审核。证书申请者如实填写《公安数字身份证书申请表》,由申请者所在单位审批同意,提交到信息通信部门进行审核办理,申请者填写内容与警员信息资源库必须一致。
第九条证书撤销与收回。凡退休、调离等不在本局工作人员,一律需填写《公安数字身份证书撤销/停用、恢复、更新申请表》,由原单位先审批,再将表格与证书介质提交到信息通信部门审核。政工部门见表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证书补发申报。发现证书介质丢失或损坏后,应及时向信息通信部门报告,并申请停用或撤销证书。确实无法找回或修复证书介质的,可申请补发,补发程序按证书申请程序办理。
第四章证书介质管理
第十一条证书介质按照“专人专用”的原则使用,按照“谁持有,谁负责”的原则管理。
第十二条证书持有者领取证书后必须及时更改证书介质保护口令,防止他人冒用。证书持有者应定期更改证书介质保护口令,若发现口令可能泄露,应立即更改。
第十三条证书使用完毕,证书持有者应立即从计算机上取下证书介质并妥善保管,防止他人非法使用。
第十四条证书持有者长期(一个月以上)在外出差、借调时,如不需使用证书,应将数字证书上交至所在单位内勤登记,再由内勤统一上交县局情报信息大队集中管理。
第十五条严禁未经批准将证书转借他人使用。
第十六条严禁私自借用或盗用他人证书。
第五章罚则
第十七条私自借出、盗用他人证书或恶意使用证书等原因造成安全案件或事故的,视其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违反国家法律或有关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不能严格执行本管理办法造成工作失误,后果严重的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对其所在单位或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8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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