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严格依法行政,确保交通行政执法公开、公平、公正,规范交通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交通行业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交通行政执法工作实行全部公开的原则,接受社会和行政相对人的监督。
第三条 交通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应当做到行政执法主体公开、执法依据公开、执法(办事)程序公开、执法(处理)结果公开和执法监督公开。
第四条 行政执法主体公示的内容:
(一)行政管理部门执法主体资格;
(二)行政管理部门执法权的来源;
(三)行政管理部门的法定职责;
(四)行政管理部门内部机构设置;
(五)行政管理部门各科室职责、岗位设置;
(六)执法人员的姓名、照片、执法证件号码;
(七)执法人员的岗位和职责。
第五条 行政执法依据公示的内容:
(一)授权管理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授权受理、审批具体行政事务的内容和权限;
(三)行政处罚(处理)依据;
(四)行政管理部门收费内容、标准。
第六条 行政执法(办事)程序公示的内容:
(一)交通行政处罚、处理程序:
1、交通行政处罚简易程序、一般程序;
2、交通行政处理程序。
(二)行政管理部门向社会承诺的其他事宜。
第七条 行政执法(办事)结果公示的内容:
(一)办理交通行政各项审批等行政行为的结果;
(二)交通行政处罚、处理的结果;
(三)举报违法经营行为,或其他违反交通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查处结果。
第八条 行政执法监督公示的内容:
(一)对交通行政执法进行监督的各项制度;
(二)对交通执法行为及执法人员投诉举报的渠道、形式、受理机关及人员;
(三)行政管理人要求复议、诉讼等救济途径。
第九条 交通行政执法公示的形式包括:书面公示、报栏公示、电脑公示、上网公示等。
第十条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其执法违示责任:
(一)管理相对人办理行政许可,条件符合、手续完备而不予受理核准的;
(二)对管理相对人申请的许可不认真履行资质审查,或不符合有关规定而擅自核准的;
(三)不按规定标准收费,擅自少收或多收的;
(四)办事不履行法定程序的;
(五)违反交通行政执法职业道德基本规范,办事推诿,故意刁难,延误时效,造成管理相对人经济损失的;
(六)因不规范执法、文明执法与管理相对人发生争吵的;
(七)对违章行为应予查处而不查处,或者案件承办人索贿受贿、徇私舞弊、以公谋私的;
(八)酒后执法、着装不整、不亮证执法的。
第十一条 对违示的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下列处分:
(一)行政处理:责令违示者向管理相对人赔礼道歉、经济处罚、暂扣或吊销行政执法证件、通报批评、赔偿管理相对人经济损失、待岗、调离岗位等;
(二)行政处分:对违示者可按有关规定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公职等;
(三)将对违示者的追究情况,及时反馈给管理相对人或举报人。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各级行政执法监督部门举报交通行政管理工作人员或执法人员的违示行为,对举报有功人员将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祁东县交通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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