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东县地方海事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一、为贯彻落实海事行政执法责任制,保证海事行政执法的公开和公正,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规定的公示,是指海事行政执法机构对本机构的职责范围、工作流程、行政执法决定以及监督途径、举报电话等,采用一定形式向社会公开。
三、应当对社会公示的事项:
(一)单位及内设机构的职责;
(二)与单位职责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其他规定;
(三)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程序、过程和结果;
(四)收费依据、标准和收缴情况;
(五)公开承诺及违法违纪的投诉和责任追究情况;
(六)与公众重大利益相关的工作会议及政务信息,包括重大决策、有关文件、档案、资料等;
(七)需要让群众清楚、明白的有关事项和群众关注、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
(八)实施执法责任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行风评议、政务公开的运行、监督制度和机构。
涉及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公示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
四、公示的方式
对所有应当对社会公示的事项,都要在本县交通运输和旅游局政务网页上公开。
五、需长期进行公示的内容,由各海事行政执法人员负责收集,办公室负责整理,长期进行公示。临时性执法工作公示,由各海事行政执法人员按有关程序随时予以公示。
六、执法依据、法定标准、执法流程、执法决定发生变化时,公示的内容应随时调整,并及时更新。
七、应当公示而未按规定予以公示的,按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追究责任。
祁东县地方海事处
2017年10月30日
祁东县地方海事处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海事行政执法过程记录工作,切实提高海事行政执法人员自我约束、自我防范意识,加强执法监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推动执法规范化建设,根据行政执法工作规范,结合本单位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本单位(以下简称“执法单位”)执法人员利用执法记录设备对海事行政执法过程进行全面记录,并对记录信息进行登记保存作为执法证据材料的一项工作措施。
本制度所称执法记录设备,是指具有录像、照相、录音等功能,用于记录行政执法办案过程的便携式设备,包括摄像机、执法记录仪、录音笔等。
第三条 执法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为涉及海事行政执法等执法岗位的执法人员配备符合技术标准的执法记录设备,原则上两名海事行政执法人员配备有一台以上的执法记录设备。
执法记录设备只能用于执法活动,不得摄录无关的内容,严禁私用、挪用、换用或外借。
第四条 执法单位应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对执法记录设备以及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信息进行统一管理;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使用执法记录设备的培训和监督检查,充分发挥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在执法监督中的作用。
第五条 海事行政执法人员在以下情况应使用执法记录设备:
(一)现场执法检查船舶;
(二)现场进行行政处罚;
(三)现场采取查封、扣押、责令停驶、卸载等行政强制措施;
(四)现场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证人;
(五)处置群体性事件;
(六)其他现场执法执勤活动,有必要采取执法记录设备的。
第六条 对违法行为人现场实施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现场询问当事人和证人时,应当事先告知对方使用执法记录仪记录。
第七条 执法记录设备的使用应当自海事行政执法人员到达执法现场开始执法工作时始,至执法工作结束时停止,具体记录时间可根据现场执法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保证执法记录信息的客观、完整。
第八条 海事行政执法人员在使用执法记录设备之前,应当对设备进行全面检查,确保无故障,主电池和备用电电量充足,内存卡有足够储存空间,确保时间、地点等硬件信息准确。
第九条 海事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执法工作结束后24小时内,将执法记录信息移交本单位执法记录信息管理专责人员进行统一管理。任何人不得私自复制、保存、删除、修改执法记录信息。
执法记录信息管理专责人员对移交的执法记录信息资料要做好登记保存,并建立台帐,因工作需要调取执法记录信息的,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应手续。
第十条 执法记录信息保存期限一般为6个月,但涉及执法争议、投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及其他重要、敏感信息应当按实际情况延长保存期限。
第十一条 法制部门负责对执法人员开展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情况进行定期检查、通报,并将检查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内容。
第十二条 海事执法人员开展海事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其过错责任:
(一)不按规定使用执法记录设备对海事执法过程进行记录的;
(二)删减、修改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原始声像资料的;
(三)私自复制、保存或者传播、泄露执法声像信息的;
(四)故意毁坏执法记录设备或者信息资料存储设备的;
(五)其他严重违反本制度规定行为的。
祁东县地方海事处
2017年10月30日
祁东县地方海事处重大执法决定
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海事行政执法行为,促进海事行政执法合法、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执法决定法制部门审核,是指办案部门具有行政执法权的单位按照一般程序实施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在作出决定之前,由本单位的法制部门对其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核,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未经法律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不得作出决定的内部监督制约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包括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件、以及罚款5000元以上的行政处罚,根据执法工作开展需要,经法制部门提出,审核通过,可以对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核范围予以调整。
第四条 法制部门在收到行政处罚案件和相关材料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
第五条 法制部门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单位对该案是否具有管辖权;
(二)违法行为是否超过追责时效;
(三)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查清;
(四)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材料是否齐全;
(五)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六)行政处罚是否适当;
(七)程序是否合法;
(八)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事项。
第六条 法制部门审核海事行政处罚案件,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了解情况、听取陈述申辩,还可以会同具体办案的所深入调查取证。
第七条 法制部门对案件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对违法行为不能成立的,提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建议,或者建议撤销案件。
(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补充调查,并将案卷材料退回;
(四)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的,提出修正意见;
(五)对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六)对超出本单位管辖范围的,提出移送意见;
(七)对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提出不予处罚意见;
(八)对重大、复杂案件,建议本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
(九)对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司法机关的建议。
第八条 各办案部门对法制部门的审核意见或建议有异议的,可以提请法制部门复核;法制部门对疑难、争议问题,在做出决定前,须向县交通运输局法制部门请示。
第九条 法制部门负责对各办案部门开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对不按照规定开展审核工作的督促其进行整改并予以通报。
第十条 各办案部门或者其人员不按本制度报送案件进行审核,或法制部门及其人员不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核,致使案件处理错误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其过错责任。
祁东县地方海事处
2017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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