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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衡阳市政务督查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6-11-08 08:46

衡阳市政务督查工作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政府系统督查工作,提高政务督查工作质量和效率,推动市政府决策的贯彻落实和各项工作目标任务的全  面完成,确保政令畅通,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两区一园”、市政府各部门和直属单位、驻衡国省属单位、市属国有公司。

  二、考核内容

  (一)年度市政府《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和《责任状》落实情况;

  (二)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等市政府重要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

  (三)市长批示件及国、省领导批示件办理落实情况;

  (四)省、市政府组织的各项督查活动落实情况;

  (五)其他市政府交办事项落实情况。

  三、计分标准

  (一)每个考核对象基准分为 100 分。

  (二)扣分办法。

  1.纳入考核的事项以市政府督查室分解、立项、交办为准。交办事项未在规定时限内有效落实的(交办时无具体时限的,原则

上以当年12月31日为办结时限),每项扣 0.1分;发函督办后(含直接督办事项),未在规定时限内有效落实的,每项扣 0.2 分;

至年终考核时,无正当理由仍未有效落实的,每项扣 0.5 分。同一事项取最高值扣分;

  2.交办事项被市政府约谈的,每次每项扣0.5分;被市政府问责的,每次每项扣1分。同一事项既被约谈,又被问责的,累计扣

分;

  3.规定时限内反馈情况不及时,经催报两次以上仍未按要求反馈的,每次扣0.05分(拒不反馈的,视同没有落实,按相应标准

扣分);情况反馈不真实,弄虚作假、失实谎报的,每次扣0.2分;

  4.省、市政府组织的各项督查活动,不按要求落实相关工作,影响省、市督查活动开展的,每次扣0.2分。

  (三)加分办法。

  1.所有交办事项在规定时限内全部完成,落实率达 100%的,加1分;有交办事项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但年终考核时全部完  成,落实率达100%的,加0.5分;

  2.承担市政府交办事项较多的责任单位,年终考核时,在落实率达 80%以上的前提下,以全市所有责任单位承办事项平均值为  标准,每多一项,加0.05分;

  3.落实市政府交办事项,获市政府主要领导表扬并批示予以加分的,每次加0.2分。

  4.全年没有市政府交办任务的,既不加分,也不减分。

  (四)考核得分。

  单位得分 =100分+加分之和-扣分之和。

  四、考核方法

  (一)考核年度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考核以督查台账为依据,以日常考核为主要方式。

  (三)市政府督查室通过做好日常登记和管理,根据交办事项完成情况,随时将加、减分以纪实的方式记入有关单位得分,年终

汇总核实后,得出各承办单位年度得分。

  五、结果运用

  各单位政务督查考核计分结果,根据全市绩效考核“决策落实”指标权重折算,经市政府主要领导审定后,报市绩效办,运用

于全市目标管理绩效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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