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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密数据成果保密管理制度

来源:     发布时间:2015-06-16 15:30

祁林字【2015】8号

涉密数据成果保密管理制度

为切实保障涉密数据成果的安全,特制定本涉密数据成果管理制度。

一、本单位工作人员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做好涉密数据成果的保密工作。

二、建立涉密数据成果保密管理责任制,单位主要负责人承担涉密数据成果保密管理领导责任,保密管理人员承担涉密数据成果的保密管理责任。

三、成果档案管理机构和档案管理人员承担涉密数据成果的日常管理工作。档案管理人员发生工作调动时应办理资料管理交接手续。

四、对涉密数据成果的使用、传递、复制、保存等情况实行登记管理制度。凡使用涉密数据成果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并予登记后,方可提供。涉密数据成果使用后应及时归档。登记清册须存档保存。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复制、转让或转借涉密数据成果,不得拷贝、对外传送涉密数据成果。确需复制的,应报原提供成果的涉密数据行政部门批准,并向原涉密数据成果提供部门登记备案。 

五、使用涉密数据,须严格遵守《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等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的有关规定,杜绝外传、丢失、泄密事件的发生。

六、处理、传输、存储涉密数据成果的计算机软件和硬件系统必须采取安全保密防护措施,设置进入登陆密码和屏幕保护密码,密码应超过八位;安装加密防毒软件。涉密计算机及信息系统应采取物理隔离措施,不得与互联网、外部网络相联,不使用无线网卡等无线联网装置。涉密计算机和载体介质未经批准不得带出保密档案室。使用和维修涉密计算机系统,须有成果资料专管人员监督。

七、涉密数据成果只能用于被许可的使用目的和范围。因使用目的或应用项目结束等原因,须销毁涉密数据成果的,必须报本单位主要领导审批,并报原涉密数据成果提供单位备案。

八、销毁涉密数据成果须经专人清点、核对、登记、造册,由本单位主管领导和成果资料档案负责部门派员销毁。对销毁的时间、地点、方式及销毁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记录,与销毁清册、领导批示一并存档。

九、如发现涉密数据成果泄密、失密事件,应及时报告单位主管领导和国家保密管理部门,及时查清事件发生的原因及责任,将事件调查处理到位。

十、本管理制度应根据国家规定的新要求和新情况作必要补充和修订。

十一、本涉密数据成果保密管理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祁东县林业局

                            2015年02月 0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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