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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林地使用审核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4-12-01 15:10

祁林字【2014】22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林地使用审核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局直各股室、森林公安局、执法大队、林业站:

为切实加强我县征占用林地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程序,遏制非法占用林地行为的发生,创造良好的林地管理秩序,推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县征占用林地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规范管理农村建自用住房征占用林地

1、农村居民建自用住房占用林地的,应及时到县林业局办理占用林地审批手续,严禁未批先建。按照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原则,且占用林地面积严格按照《湖南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办法》第三十二条的标准执行。对其超出规定标准面积严格按照《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 <湖南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的通知》第六条的标准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对农村居民建自用住房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未经县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处以10元至30元每平方米的罚款,再按国家林业局《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补办征占用林地手续。

2、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在权限范围内对农村居民建自用住房占用林地的审批必须以正式文件批准。批复必须包含占用林地的面积、范围、地类以及使用期限等方面内容,同时要整理一套完整的资料存档。严禁化整为零、越权审批;严禁降低地类、变相减免植被恢复费;严禁只收费不许可的行为。对批准的用地要跟踪管理,防止用地居民少批多占。

二、严格林地用途管制,坚守林地红线 

1、严格控制使用防护林林地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根据国家林业局《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林资发2003139号)要求,除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国家计划单列企业批准的建设项目,市州(县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和民生项目(以立项批复的内容为准)外,其它项目原则上不得占用除农田防护林林地、护路林林地以外的防护林林地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未获得补偿的除外)。对于选址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可按其同等级别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条件和范围履行林地报批手续,但要从严控制。 

2、严格控制采石、采砂、采土项目占用林地。根据《森林法》第二十三条和国家林业局《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林资发【2003139号)有关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采石、采沙、取土等,原则上可以使用县级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铁路、国道、省道、高速公路两旁可视范围内的除外)。因对石质、沙质、土质有特殊要求的,原则上还可以占用征用除保护区范围以外的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和农田防护林林地、护路林林地(铁路、国道、省道、高速公路两旁可视范围内的除外),但应出具相关专项论证报告。对于正在建设的公路铁路等基础设施项目,因建设工程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公路铁路两旁林地保护的通知》(湘政办【2012101号)的有关规定,可依法依规申请办理临时用地手续。按照法律规定,临时用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但对于建设工期较长的国家和省级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两年期满后,确需续用的,临时用地单位应再次提出申请,经原批准机关同意后,可延长使用期限一年,期满后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3、严格控制林地转化为其它农用地。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通知》(林资发【2013109号)要求,对林地非法开垦为耕地的,要依法清理收回,退耕恢复植被;要坚决杜绝以土地整理、低丘缓坡未利用地开发利用、耕地占补平衡为名非法占用和损毁林地,对因此而非法占用或损毁林地的要严格依法查处,并督促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限期纠正其错误做法;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按《刑法》修正案(二)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15号)》的规定追究责任单位、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对地方人民政府主导的违法占用林地情况严重的地区,省林业厅暂缓受理其使用林地项目的申报材料,直到查处到位、纠错到位为止。

                                   祁东县林业局

                                 2014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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