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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相关制度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4-11-25 15:35

祁民发【201498

 

 

祁东县民政局

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相关制度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股室、乡镇民政办: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和《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社会救助管理,建设阳光救助,报经县政府同意,特对我县社会救助工作中的定期报告、分类核查、近亲属备案等十项工作做如下规定,希在工作中对照规定遵照执行。

                                  

 

祁东县民政局

                               2014 年7 月25

一、社会救助申请制度

 

1、凡符合社会救助条件对象,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代其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

2、        社会救助严格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坚持个人申请、乡镇(街道)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程序进行,凡越级申报的一律不予受理。

3、        申请对象必须诚信申报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及家庭实际生活状况,如实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授权委托县级救助申请核对机构,开展经济状况核查,拒绝提供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及拒绝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相关手续的,一律不予受理。

4、        申请对象必须自觉接受和配合社会救助管理机构做好入户调查、情况复核、年检年审等工作。

 

 

 

 

 

 

二、社会救助经济状况调查制度

 

 1、乡镇(街道)和县社会救助管理机构收到按程序申报的相关材料后,应及时组织对申请对象家庭开展经济状况调查。

2、  经济状况调查采取信息核对、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

3、  乡镇通过县级信息核对机构对救助申请家庭的户籍、车辆、住房、社保、存款、个体经营、住房公积金等收入和财产信息进行核对,出具核对报告。

4、  入户调查必须2人以上参加,做好调查记录,交申请人签字认可,乡镇审核入户率100%,县城乡社会救助管理局入户率30%以上。

5、    调查人员在调查时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救助政策,不得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和滥用职权。坚持“谁入户、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出现问题严肃追究调查人的责任。

 

 

 

 

三、社会救助民主评议制度

 

1、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束后,乡镇(街道)在村(居)委会协助下,以村(居)为单位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

2、评议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到会方可开展评议活动;由参与调查人员向评议委员会报告调查的详细情况;到会成员必须发表评议意见;表决后形成集中的评议结果。

3、  民主评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对申请对象进行逐户投票,赞成票超过与会人数三分之二以上者,张榜公示,接受监督,并将综合评议情况存入救助对象个人档案。

4、  民主评议委员会成员要认真学习和掌握社会救助工作的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勤于调查,熟悉辖区内救助对象的家境状况;要热心社会救助工作,不徇私情,秉公办事,确保民主评议的公正、公平、公开。

 

 

 

 

 

 

四、社会救助公示制度

 

1、长期公示社会救助政策、社会救助管理制度、社会救助工作程序、社会救助基本情况及社会救助工作人员职责和联系方式等,统一标准,统一格式、统一上墙。

2、  及时公示社会救助对象,实行审核审批。“二榜”公示及长期公示,坚持救助对象、救助内容、救助类别、救助金额“四公开”。

3、  公布社会救助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信箱,接受社会监督。

4、  公示内容要求准确真实,并根据动态管理情况及时调整或更新。

 

 

 

 

 

 

 

 

五、社会救助动态管理制度

 

1、社区(村委)、乡镇具体负责城乡低保对象的动态管理工作,县城乡社会救助管理局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2、城乡低保对象分ABC三类实施动态管理。A类对象为“三无”对象,每年核查一次。B类对象为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且短期内收入变化不大的家庭,半年核查一次。C类对象为收入来源不固定,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家庭,实行城市按月,农村按季复查。

3、  动态管理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原则。可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走访、信函索证、座谈以及信息比对等方式对救助对象家庭收入、生活情况、家庭共同生活成员的收入、就业变动情况进行调查。

4、  动态管理入户调查工作人员应不少于2人,入户调查人员认真做好入户调查情况记录。对被调查的救助对象的家庭收入及生活等情况有变化的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5、  低保对象家庭人口,人均收入及财产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及时通过村(居)委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

 

 

六、城乡低保审核审批制度

 

1、乡镇(街道)是受理和审核城乡低保的责任主体,自受理低保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村(居)委会协助下,组织工作人员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逐一调查核实。

2、入户调查结束后,乡镇(街道)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村(居)民主评议小组对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及入户调查结果的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并将结果及时在镇、村(居)务公开栏公示7天。

3、县民政局是低保审批的责任主体,对乡镇(街道)呈报的相关材料和审核意见进行全面审查,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并按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对特殊备案人员及有疑问的,举报或其他重点调查的低保申请100%入户调查,及时将审批结果在镇村(居)务公开栏公示,接受监督。

4、审核审批坚持集体研究,禁止将不经调查核实的任何群体或个人直接审批为低保,坚决杜绝的“人情保”“关系保”“金钱保”,确保公开、公正、公平。

 

 

 

七、城乡低保定期报告制度

 

1、为健全城乡低保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动态管理,实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城乡低保对象应定期向低保管理机关报告其家庭经济变化状况,主动接受管理审批机关的审查复核。确因病、残等原因不便直接向乡镇(街道)履行报告义务的,可委托村(居)委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

2、乡镇(街道)是保障对象定期报告的受理机构,由户主或其委托的家庭成年成员以户主的名义向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在每季月初如实报告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变化情况。

3、乡镇(街道)自收到个人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工作人员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可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多种方式全面了解,并将申报核实情况于每季第二个月的10日前报送县民政城乡社会救助管理局。

4、县民政局根据乡镇(街道)上报情况对低保家庭实行分类动态管理,并根据乡镇(街道)定期上报情况和相应核查结果,及时做出新增、停发、增发、减发低保金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及时通过乡镇(街道)告知低保对象。

5、切实加强低保对象定期报告的监管。凡连续二个季度未主动报告家庭情况的对象,乡镇(街道)可做出暂停或取消的审核意见。凡家庭经济条件好转,不符合继续享受低保待遇的对象,不如实申报、隐瞒家庭收入和财产真实情况的,一经查实,按骗保论处。除取消停止其低保待遇外,并追回其多领取的低保金,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且其家庭2年内不得申请享受低保待遇并记入个人诚信档案。

 

八、城乡低保分类核查制度

 

1、建立保障城乡低保对象分类管理制度,实行以差额补助为主体,辅之以临时救助、政策扶持、社会互助的配套措施。根据低保对象的家庭收入情况、生活情况、健康状况等按以下三类情况实行动态管理。

A类保障对象为: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抚)(扶)养人或者法定赡(抚)(扶)养人无赡(抚)(扶)养能力的救助对象;

B类保障对象为:重病特困、特困残疾等基本丧失劳动力且短期内收入变化不大的家庭。

C类保障对象为:这类人员有劳动能力及再就业能力,但收入不固定或不易确定,家庭收入波动幅度较大,短期内可能超出保障标准的。

2、本着应保尽保,动态管理的原则,对A类保障对象进行长期重点保障,以基本不动为原则。对B类和C类保障对象以保障基本生活为主,进行相应的脱贫帮扶为辅。A类保障对象家庭实行一年一核查,B类保障对象家庭实行每半年核查一次,C类保障对象家庭实行城市按月、农村按季核查,每年10月份前对所有低保对象进行年审。

3、核查方式可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座谈、信息比对等形式,全面、真实、准确掌握低保家庭的基本状况,并根据核查结果实行动态管理。做到“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差水平有升有降”,提升动态管理水平。

 

九、近亲属享受低保备案制

 

1、建立低保“经办”人员、村(居)委会干部、国家公职人员近亲属享受低保备案制度,是从源头上防止“关系保”“人情保”的有效措施。

2、明确备案对象。“低保经办人员”是指涉及具体办理和分管低保受理、审核(包括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审批等事项的县级民政部门及乡镇(街道)工作人员;村(居)委干部是指村(居)委会组成人员;“国家公职人员”是指国家行政、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岳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等。正在申请或已享受低保待遇的相关人员均为备案对象。

3、明确备案内容。申请人必须如实申明申请人与“低保经办人员”“国家公职人员”或村(居)委干部的关系以及申请低保待遇的原因,如实提供家庭经济财产等相关证明材料,并授权县民政部门向所有涉及到本人家庭经济状况信息的相关部门查询、核对本人家庭财产和家庭收入情况。与申请人(或享受人)有近亲属关系的“低保经办人员”“国家公职人员”或村(居)委干部,必须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加以说明,对申请低保待遇的原因作出认可(或不认可)和承担责任的承诺;低保管理机关对申请人享受低保待遇对象的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公示等情况,均应备案登记。

4、严格备案程序。近亲属人员享受低保备案登记,贯穿低保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全过程,实行重点核查、重点评议、单独建档、单独公示、特别审批,实行村(居)委、乡镇(街道)、县三级备案。凡程序未到位,备案登记不完善异议较大的申请对象,一律不得强行纳入低保范围。

5、严格备案监管。县民政局、乡镇(街道)加大对备案对象的管理力度,定期复核、重点监管,实行城市按月、农村按季核查,对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坚决予以清退。对低保经办人员、村(居)两委成员滥用职权,违规将不符合条件的近亲属人员纳入低保的,一经查实一律取消低保待遇。对相关责任人员情节轻微的,由民政部门在本县范围内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其党纪、政纪或法律处理。国家公职人员父母、岳父母无特殊原因,一律不能享受低保。一经发现查实,报县委、组织、人事及纪检部门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理。

 

 

 

 

 

十、责任追究制

 

1、城乡低保工作的审核责任主体是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民政工作负责人、民政办主任为直接责任人,县民政部门是低保审批的责任主体,对低保工作的每个环节必须有明确的责任人和直接经办责任人,实行“谁调查、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

2、凡在低保工作中,因重视不够、管理不力、发生重大问题,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乡镇政府和部门负责人,以及在低保审核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工作人员均应依其职责分别由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启动追责程序。并依照各级《城乡低保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相关规定,依法问责处理到位。

3、对无理取闹采用威胁手段强行索要低保待遇的,由低保工作机构提请公安机关处理,根据违法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拘留等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低保的,由民政局、乡镇(街道)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对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予以清退,并追回其冒领款物。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同时建立低保诚信档案,两年内不再受理骗保人员提出的低保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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