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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援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14-11-24 10:28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支援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快不发达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尽快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问题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发展资金是中央和省财政设立的专门用于经济不发达的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以及贫困地区(以下简称老、少、边、穷地区)改变落后面貌,加快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专项资金,实行无偿使用。

第三条 发展资金的使用范围是:改善老、少、边、穷地区农牧业基础设施建设;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利用当地资源带动地区经济发展,有利于老、少、边、穷地区群众脱贫致富的项目;修建乡村道路、桥梁;发展农村文化教育卫生事业;开展农民实用技术培训;防治地方病等。

第四条 发展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1)行政事业单位开支和人员经费;(2)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3)弥补企业亏损;(4)修建楼、堂、馆、所及住宅;(5)各部门经济实体的开支或经费;(6)弥补预算支出缺口;(7)修建大中型基建项目;(8)购置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9)小额信贷;(10)其他与发展资金使用宗旨相违背的支出。

第五条 发展资金的分配依据是:老、少、边、穷地区的人口总数及其贫困人口数、贫困程度、自然条件、地方财力、资金使用效益以及地方配套资金落实比例等。

第六条 发展资金的安排,由省根据国家方针政策、发展资金的分配依据进行分配。地方财政部门应按安排资金额度的10-30%落实配套资金,地方配套资金不能虚列预算,搞空配套和多头配套。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严格按国家财政资金使用原则,逐级分配下达发展资金,不得按部门或地区平均分配。

第七条 发展资金实行规模和项目管理相结合的办法,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按项目进度核拨资金,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第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发展资金的管理,做好受援项目的选定、执行、监督、验收工作,要积极配合审计等有关部门做好审计、检查工作。

第九条 发展资金项目的受援单位,年度执行终了,要根据财政部门的要求,按时编报会计报表和年度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上报上一级财政部门;各地财政部门要根据省财政厅关于财政总决算的编报要求,按时向省财政厅报送发展资金使用情况表。

第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加强资金的会计核算,严格财务管理。对浪费、挪用、挤占、贪污发展资金的部门和个人要依法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此前下发的《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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