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页面:首页 >>信息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县政府工作部门信息公开目录>>县民政局 >>通知公告

社会救助"掌上办"服务     低收入家庭认定政策宣传手册

来源:县民政局     发布时间:2024-03-11 16:48

社会救助"掌上办"服务     低收入家庭认定政策

宣传手册

祁东县民政局

祁东县城乡社会救助服务中心印制

二0二三年二月



湖南省社会救助掌上办小程序用户操作手册


一、进入服务小程序

1、微信搜索进入

在微信搜索框中输入"湖南民政"搜索,选择湖南民政小程序进入,再点击社会救助目录下的"社会救助掌上办服务"进入


二、社会救助业务申请流程

1、申请社会救助

2、小程序登录

进入社会救助掌上办小程序后,会要求获取您的位置信息,此时请点击允许按钮。请先确认右上角显示的地区是否准确,如是异地申请社会救助,请点击地区选择您要申请社会救助的地区。

3、社会救助申请流程

(1)选择要申请的社会救助类型、按照要求填写申请人信息

(2)往下滑完善家庭成员信息,填写好申请人的个人信息后可点""号添加其他家庭成员信息。

(3)家庭成员如有赡(抚扶)养人,需在赡(抚扶)养人信息中按照要求添加并完善相应信息:

(4)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信息(非申请人本人)和赡(抚扶)养人信息完成后,如需删除,可点""号删除相应信息;如需编辑修改,点" "号修改信息保存即可。




(5)在经济状况填写页面点右边 号,可添加相应类别的情况,按照要求填好信息点保存即可。注:经济状况为非必填项,可直接点下一步进入证明材料页面

(6)按照要求上传证明材料(带*号的为必填项),也可添加其他类型的证明材料

(7)授权认证:在线授权(手写签名、拍照授权)签署核对授权书、身份认证(人脸验证、远程认证)核实人员身份。




(8)确认提交:申请信息将提交到湖南省社会救助管理系统,等待民政社会救助经办人员进行审核确认。

三、社会救助申请办件查询和数据修改

1、通过湖南省社会救助掌上办小程序申请的业务,可在"我的办件"中通过身份证号码查询申请事项的当前办理进度:




2、退回数据重新修改提交

在办件查询时,若显示之前的申请事项被退回,可点击"再次申请"按钮,按照退回的原因进行修改或完善相关的内容,再重新提交申请。

四、社会救助申请远程授权

申请时选择"远程认证"的家庭成员,可通过授权链接进入社会救助掌上办小程序,在"远程授权"功能中通过查询本人身份证,查询到待授权的申请事项,点"开始授权"按要求完成授权:

低收入家庭认定及救助帮扶

一、低收入家庭范围

低收入家庭包括:

1.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2.特困人员家庭;

3.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

低收入家庭中的家庭成员为低收入人口。

二、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的核算评估

低收入家庭的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的核算评估按照《衡阳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算评估指导意见》(衡民发[2020]25号)和《祁东县城乡低保家庭经济状况核算评估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祁民发[2021]49号)相关规定执行。

三、认定条件和认定程序

(一)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认定条件和认定程序依照《湖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湘民发[2021]34号)、《衡阳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实施办法》(衡民发[2022]62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特困人员家庭认定条件和认定程序依据《湖南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湘民发[2021]35号)、《衡阳市特困人员认定实施办法》(衡民发[2022]63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1、认定条件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1)无劳动能力;

(2)无生活来源;

(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履行义务能力。

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劳动能力;

(1)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2)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3)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4)患有当地有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一年以上,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重病患者。

3、申请人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生活来源。

4、不符合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情形:、

(1)金融资产(市值)超过上年度当地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2倍的;

(2)拥有两套及以上房产的(危房除外);、

(3)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前12个月内或享受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期间非征地拆迁等原因新建或购置房产(宅基地)的;

(4)拥有非住宅类房屋,且非兼做唯一居住场所的;

(5)拥有机动车辆(普通二轮和三轮摩托车、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除外)、工程机械、船舶、大型农机具的;

(6)有企业登记注册且在经营的;、

(7)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性活动的;

(8)通过离婚、赠予、放弃继承等方式,放弃和转移财产、增加债务,致使财产消极减少,足以影响对其特困人员身份认定的;

(9)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5、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无履行义务能力:

(1)特困人员;

(2)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3)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4)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6、申请及受理

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采取个人申请、主动发现、监测预警等方式进行。

①个人申请。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实施网上申请受理的地方,可按要求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②主动发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在入户走访或其他工作中,发现可能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对因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等原因无法提出申请的,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

③监测预警。利用低收入人口监测预警系统,通过信息比对发现符合条件的,告知其相关政策,并协助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已经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应当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重特大疾病患者应当提供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材料。

申请人及其法定义务人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7、特困人员住院护理保险

根据湘政发【2016】11号《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湘民发【2017】10号《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全面开展特困人员照料护理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精神,我县为特困人员住院期间生活不能自理人员落实住院护理保险:

①对祁东县A区所有特困供养对象,包括白地市镇、马杜桥乡、石亭子镇、黄土铺镇、官家嘴镇、步云桥镇、砖塘镇、蒋家桥镇、凤歧坪乡、太和堂镇、城连墟乡、四明山森林管理处等12个乡镇的特困人员,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分公司中标,在祁东的办事地址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祁东支公司(文化路街心公园旁),业务人员:刘春城18973483081   张樱秦18173412650

②对祁东县B区所有特困供养对象,包括洪桥街道、玉合街道、永昌街道、白鹤街道、金桥镇、粮市镇、河洲镇、归阳镇、鸟江镇、过水坪镇、双桥镇、灵官镇、风石堰镇、福利院等14个乡镇单位的特困人员,由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中标,在祁东的办事地址为:中国人寿股份有限公司祁东支公司(楚杰路59号),业务人员:刘发平13142326132、唐麒麟18373451209、周林峰18593466626

③特困对象住院须在24小时内与所负责区域的保险公司业务人员联系,以便做好护理保险赔付工作。

(三)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

1、认定条件。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是指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支出型困难家庭收入扣减认定的医疗、教育等刚性支出后)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且家庭财产未出现下列情形的家庭:

①家庭金融资产人均金额(市值),2人及2人以下户家庭,人均超过上年度当地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1.2倍;3人及3人以上户家庭,人均超过上年度当地居民人均消费支出。

②家庭拥有两套以上房产的(含两套,危房、刚需自用房和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除外)。

③申请之前12个月内或者认定有效期内非征地拆迁等原因新建、购置房产、豪华装修住房的。

④家庭拥有非住宅类房屋,且非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场所的。

⑤家庭拥有非生活必需的机动车、船舶或大型农机具的(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

⑥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2、认定程序。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程序依据《湖南省低收入家庭认定及救助帮扶办法》(湘民发[2021]39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做出予以认定决定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基本信息录入《湖南省低收入人口信息采集系统》。

3、动态管理。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每年组织开展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对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实行动态管理。家庭情况及经济状况发生明显变化的家庭,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现其家庭收入或财产状况超出相关规定的,应将核查情况及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程序办理退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手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在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所在村(社区)村(居)务公开栏及相关官方网站,公布退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相关信息。

(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且不能说明合理理由的,可终止受理或不予认定:

1、拒绝工作人员及有关部门(机构)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入户调查的;不如实申报或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和财产,提供虚假证明,或故意放弃、转移财产的。

2、有失信行为或被列入失信人员名单的。

3、因赌博或其他违背国家法律法规行为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4、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扶养人有能力但不尽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

5、拥有企业、注册公司,且一年内有纳税记录,或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性活动的。

6、县级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动态监测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通过集中排查、日常走访、随机抽查、部门数据共享比对等方式,建立低收入人口发现和动态监测机制,确保困难群众及时纳入监测范围。

(一)对象发现机制

1.个人申请。困难群众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实施网上申请受理的地方,可按要求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2.主动发现。村(社区)健全完善主动发现机制,及时发现辖区内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残疾人家庭、无劳动力或弱劳动力家庭、有重病患者或慢性病人的家庭、遇到急难事项或意外事故的家庭,告知并协助其申请低收入家庭。

3.信息比对。县、乡民政部门与当地乡村振兴部门建立信息互通机制,及时获取纳入监测范围的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信息,将符合条件的监测对象按程序纳入低收入家庭范围。

4.预警发现。民政部门牵头,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应急管理、乡村振兴、医疗保障、残疾人联合会等相关部门和组织配合,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5G等现代信息技术,建立困难群众数据库和动态监测预警机制,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纳入低收入范围。

5.求助热线发现。对社会救助服务热线的求助诉求,及时核实对象家庭情况,落实首问负责制,将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纳入低收入范围。

6.政策衔接。申请或退出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对象,经审核其家庭经济状况超出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人员认定条件,但符合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条件的,在征得其同意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依照其申请资料和调查核实情况,转入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程序,相关申请资料可不再重复提交。申请临时救助的对象符合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条件的,按程序纳入低收入家庭范围。

(二)监测管理机制

7.监测对象。主要包括低收入家庭,纳入乡村振兴部门监测范围但未认定为低收入家庭范围的,未纳入低收入的家庭的重病重残家庭,其他特殊困难家庭。

8.监测内容。对于低收入家庭,重点监测相关社会救助帮扶政策是否落实到位,是否还存在其他方面的生活困难;不再符合条件的,要及时核实情况,并办理退出手续、终止救助。对于未认定为低收入家庭的监测对象,重点监测其是否符合认定条件,一旦发现符合条件,立即启动低收入家庭认定程序,会同相关部门按政策规定给予常态化救助帮扶。

低收入家庭中有就业能力但未就业的成员,应当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介绍的工作;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介绍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家庭状况等相适应的工作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程序办理退出低收入家庭手续,相关部门应当依法依规终止对其实施的救助帮扶。

五、救助帮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应急管理、乡村振兴、医疗保障、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低收入人口救助帮扶工作。

主要相关部门职责:

民政:开展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确认低收入家庭资格,并实施相应的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基本生活救助。

专项救助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低收入人口的教育救助、就业救助、住房救助、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等专项救助相关工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医疗保障等部门)

乡村振兴:提供防止返贫监测对象《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名单,纳入困难群众预警监测,加强低收入人口认定与防止返贫监测人口的有效衔接。

发展与改革、残联等部门:协同做好低收入家庭帮扶相关工作。

财政:按照规定做好低收入家庭社会救助资金保障。

六、监督管理

通过提供虚假情况,刻意隐瞒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获得低收入家庭认定,骗取相关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服务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依程序办理退出低收入家庭手续,并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县级救助帮扶部门负责对违规骗取的相应社会救助帮扶资金或物资依法依规予以追缴。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群团组织、村(居)民委员会,不如实提供低收入家庭及家庭成员有关情况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请其上级主管机关或者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