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页面:首页 >>信息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县政府工作部门信息公开目录>>县气象局 >>法规文件

衡阳市地面火箭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安全事故处置应急预案

来源:祁东县气象局     发布时间:2024-07-02 15:40

衡阳市地面火箭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安全事故处置应急预案

 

为进一步规范衡阳市地面火箭人工影响天气安全事故处置工作,明确事故应急处置、信息报送和事故调查的要求及流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中国气象局《重大突发事件信息报送标准和处理办法实施细则》(气发〔2009〕459号)《地面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安全管理要求》(QX/T 297-2015)《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炮弹、火箭弹残骸坠落现场技术调查规范》(QX/T 579-2020)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制定本预案。

一、处置原则

各地气象主管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协调下,组织实施和指导管理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服务本地防灾减灾救灾、农业农村发展、生态保护修复和重大社会保障等需求。当出现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安全事故时,应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妥善处置。任何作业单位和个人对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安全事故不得缓报、瞒报、谎报,也不得授意他人缓报、瞒报、谎报。

二、事故界定

本预案所称的地面火箭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安全事故是指在整个地面火箭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活动中涉及的运输、作业、管理以及与之直接相关的事项所导致的安全事故,主要包括:

(一)作业过程中发生人员伤亡或火箭弹残骸坠落致人伤亡;

(二)火箭弹残骸坠落致高压输电线、铁路、高速公路等中断,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

(三)作业过程中或火箭弹残骸坠落造成较大经济损失;

(四)火箭弹或发射装置在运输途中发生交通事故;

(五)火箭弹或发射装置(含主要零部件)丢失、被盗;

(六)其他与作业活动直接相关的安全事故。

三、应急处置

地面火箭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安全事故处置一般包括现场处置、信息上报、事故调查和赔偿抚恤等环节。

(一)作业过程中发生人员伤亡或火箭弹残骸坠落致人伤亡

现场人员应立即救助伤员并拨打120。观察现场有无未爆弹药等险情,及时避险。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对现场进行拍照、摄像尽可能还原真相。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采取拍照、摄像、绘图等方法保存事故现场原貌,必要时做好现场标记,便于调查取证。同时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负责人报告。

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负责人应立即赶赴现场,组织应急处置工作,安抚相关人员及其家属。1小时内向当地人民政府和市级气象主管机构报告事故基本情况,同时组织联系装备弹药生产厂家和保险公司进行现场取证。4小时内完成书面报告报告市气象局。

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成立调查组,在事故发生后30日内形成调查报告,报当地人民政府和省气象局。事故调查结束后,发生地气象主管机构沟通相关单位履行赔偿义务,做好抚恤工作。

(二)火箭弹残骸坠落致高压输电线、铁路、高速公路等中断,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

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负责人获知事故后应立即赶赴现场或相关单位,组织部门应急处置工作,安抚相关人员。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对现场进行拍照、摄像尽可能还原真相。1小时内向当地人民政府和市级气象主管机构报告事故基本情况,同时组织联系装备弹药生产厂家或保险公司进行现场定损。

市气象主管机构在获知事故1小时内向省气象局完成首次报告,4小时完成内书面报告。

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成立调查组,在事故发生后30日内形成调查报告,报当地人民政府和省气象局。事故调查结束后,发生地气象主管机构沟通相关单位履行赔偿义务。

(三)作业过程中或火箭弹残骸坠落造成较大经济损失

现场人员应立即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负责人报告。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对现场进行拍照、摄像尽可能还原真相。

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负责人应立即赶赴现场,组织应急处置工作,安抚相关人员。1小时内向市气象主管机构报告事故基本情况,必要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同时组织联系装备弹药生产厂家和保险公司进行现场定损。

当事故经济损失达到1万元以上时,市气象主管机构在获知事故2小时内向省气象局完成首次报告,24小时内完成书面报告。与相关单位和人员沟通,确定处理办法,并将结果15日内报省气象局。根据协商的处理办法,及时履行赔偿义务。

(四)火箭弹或发射装置在运输途中发生交通事故

按交通事故处理程序执行。现场人员应撤离到安全地区,如出现伤员应立即救助,拨打120、110,并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负责人报告。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对现场进行拍照、摄像尽可能还原真相。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采取拍照、摄像、绘图等方法保存事故现场原貌,必要时做好现场标记,便于调查取证。通常现场应指定至少1人负责看护作业装备和弹药。

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负责人应立即赶赴现场,组织应急处置工作,在1小时内将事故基本情况向市级气象主管机构报告。装备和弹药有损毁的,联系生产厂家,在其指导下进行处置和取证。

所在地市级气象主管机构按照部门交通事故处置相关要求和责任分工办理后续工作,及时报告省气象局应急与减灾处和省人工影响天气中心。

(五)火箭弹或发射装置(含主要零部件)丢失、被盗

现场人员应立即报警并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负责人报告。

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负责人应立即赶赴现场,组织应急处置工作,在了解事故基本情况后,1小时内向市级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必要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同时配合公安部门积极搜寻。

市气象局在获知事故1小时内向省气象局完成首次报告24小时内完成书面报告。在丢失物品找回或处置完毕后,15日内形成事故报告,报省气象局。

(六)其他与作业活动直接相关的安全事故

按照安全生产事故处置流程处置,并及时报告市局办公室和市人工影响天气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信息报送

发生(或发现)安全事故后,发生地气象主管机构在事故发生1小时内向市气象局报告,必要时同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市气象局获知事故后,按本预案前述第三条“应急处置”相关要求及时完成首次报告和书面报告。工作时间报告省气象局应急与减灾处和省人工影响天气中心,非工作时间报告省气象局政务值班室。

安全事故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①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类别;②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③事故已经或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④事故现场处置和救援情况、原因初步判断;⑤已经采取的措施;⑥事故单位概况;⑦事故涉及弹药、装备情况;⑧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等。

五、事故调查

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协调下,事故发生地县级气象主管机构协助成立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应于事故处理结束后30日内向当地人民政府和市气象局提交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报告报送当地人民政府或市气象局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相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纳手纹印,调查组组长列第一位。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①事故发生单位概况;②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③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④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⑤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⑥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因作业装备、弹药或违规操作等原因造成事故的,应报省气象局,由省气象局另外成立技术调查组,赴现场调查取证。技术调查组应包括省人影中心、生产厂家、承保单位等单位人员。技术调查组在事故发生15日内形成技术调查报告。技术调查报告可单独报告,也可作为事故调查报告的附件之一,必要时报当地人民政府。

六、其他要求

(一)事故涉及装备的,作业单位应暂时封存出现事故的作业装备,待查清原因消除故障或检修合格后方可恢复使用。

(二)事故涉及弹药的,作业单位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封存该批次弹药,市级气象主管机构迅速向省人工影响天气中心报告弹药型号、批次。省人工影响天气中心核实后将有关情况通报弹药生产厂家,通告全省立即停止使用并封存该批次弹药,待进一步查明原因后再行处理。

(三)事故所涉范围跨县区的,由市级气象主管机构或由其指定的县级气象主管机构主导事故调查处理的协调协助工作;跨地市的,由省应急与减灾处指定的市级气象主管机构或省人工影响天气中心主导事故调查处理的协调协助工作。

(四)发生地气象主管机构要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做好事故鉴定意见和财产损失评估,待调查报告提交后,协商相关单位按照相应的责任或约定履行赔偿义务。

(五)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及时做好舆情监控和引导,加强科普宣传,积极消除负面社会影响。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