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行一票否决
凡发生基金严重违纪或违法情况,经纪检监察、财政、审计、基金监督等部门查实或被司法机关立案的,该经办机构取消当年度各类评优评先资格,并取消该单位所有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绩效奖。
(二)严格财务管理
⒈经办机构负责人不得兼任财务人员。基金财务人员和业务人员不得相互兼任。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支项目、债权债务帐目的登录工作。不允许工作人员直接收取现金。
⒉基金的收入户、支出户的开设、变更、注销,必须经县人社局主要负责人同意,财政、基金监督股及支付中心共同参与并监督。
⒊基金收入必须按月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
⒋严格执行衡人社发[2011]30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的规定》有关精神,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基金支付必须落实分级审批备案制度,每笔业务需要经办、复查、审核、审批签字齐全。
(1)养老、失业、工伤、生育保险
a、离退休养老金正常发放,由经办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批。
b、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退还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补发养老金和生育、工伤、失业保险各项待遇支付,个人单笔金额2万元以内,由经办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批;2万元以上至3万元,由行政业务股室审核,基金监督股备案,分管局领导审批;3万元以上,由行政业务股室审核,基金监督股备案,分管局领导复核,局长审批。
c、单位待遇支付(含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及单位养老金结算单笔金额10万元以内,由经办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批;10万元以上由经办机构拿出方案,行政业务股室审核,基金监督股备案,分管局领导复核,局长审批。
(2)医疗保险
a、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支付2万元以内,由经办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批;2万元以上至3万元,由行政业务股室审核,基金监督股备案,报分管局领导审批;3万元以上,由行政业务股室审核,基金监督股备案,分管局领导复核,局长审批。
b、异地就医。待遇支付3万元以内,由经办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批;3万元以上至5万元,由行政业务股室审核,基金监督与法制监察股备案,分管局领导审批;5万元以上,由行政业务股室审核,基金监督股备案,分管局领导复核,局长审批。
c、定点医院、协议药店结算和退休干部医疗统筹。待遇支付10万元以内,由经办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批;10万元以上至20万元,由行政业务股室审核,基金监督股备案,分管局领导审批;20万元以上,由经办机构拿出方案,行政业务股室审核,基金监督股备案,分管局领导复核,局长审批。
⒌银行印鉴必须分开专人保管,转帐支票、现金支票、收费票据的保管与使用必须分离,必须坚持领取和使用的登记、审核、核销手续。
⒍财务系统与业务系统必须相关联。基金的核发、拨付必须由业务、财务双重审核。
⒎完善财务对账制度。出纳人员必须按月同银行核对存款余额,实行基金监督股参与的第三方对账,督促财务、银行、财政及时对账,做到账证、账账、账表、账实相符。
⒏社保经办机构要按时足额发放社会保险待遇,不得延迟或滞留,并每月向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基金财务报表。
(三)社会保险费的征缴
每年各经办机构的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基数必须上报局行政业务股室备案。年终将征缴完成情况上报局行政业务股室和分管领导。严禁减免或降低征缴比例、征缴基数。
(四)实行报备制度
⒈基金的预算和财务收支计划在上报审批前需报基金监督股审核。
⒉基金的季报、年度统计报表、年度会计报表和财务报告在上报审批后报基金监督股备案。
⒊涉及基金大额资金的调拨和基金管理的重要事项,在上报审批前,报基金监督股审核并备案。
(五)建立举报制度
基金监督股和各经办机构开设社保基金监督电话,向社会公布监督电话号码、通讯地址以及受理举报范围,并为举报人提供其他便利条件。对涉及重大问题和紧急事项的举报,局基金监督股和各经办机构应立即向有关领导报告,并在职责范围内依法采取必要措施。
(六)实行一事双岗双审制
业务操作实行严格的一事双岗双审管理制度。对于单项业务,一人不能同时进行二级(含二级)以上业务权限的操作。各岗位的业务管理员、操作人员必须在本职权限内开展工作,实行业务初审、复审及签批制度,不得超越权限。各部门之间既要独立操作,又要相互衔接、相互制约。
(七)实行检查制度
纪检、监察、财政、审计、基金监督等部门年度内对各经办机构社保基金管理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并对收入户、支出户和财政专户的基金收支及结余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
(八)实行“一把手”负责制
建立基金安全监管一把手负责制,层层签订基金安全责任状,严格实行违纪违规问责追究制。必须视情节轻重追究核算、审查、审核、复核、审批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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