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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察制度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3-23 13:32

(一)督察目的。通过开展督察,进一步推动全局各部门、各股室认真履行职责,强化监管,规范全局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切实做到查处到位、处罚到位、整改到位,确保全局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二)督察组成。由分管纪检监察、政工人事、办公室的负责人和干部职工代表及局长直接委派的人员组成督察组。

(三)督察内容。主要是对全局各单位、股室和工作人员的日常工作情况进行督察,包括挂牌上岗、出勤、上班纪律、服务态度、工作方式方法和办理其他临时交办工作的情况。

(四)督察方式。督察组将定期或不定期对全局各单位、股室和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督察。

(五)督察处理。对各单位、股室和工作人员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发布督察通报,责令其限时整改;对造成严重影响的重大事项和问题,由督察组报局党组研究处理;督察情况要与补助、年终目标管理奖挂钩。

(六)工作要求。督察组要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对各部门、股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工作人员的不良言行,要敢管、敢抓,做到早发现、早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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