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关制度
1.自觉贯彻执行中央、省、市、县委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自觉遵守《廉政准则》(8个禁止52不准),在日常工作中严格要求自己,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勤政廉政。
2.清正廉洁,克己奉公。党员领导干部要从自己做起,从小事做起,严格管好自己,管好配偶、子女及身边的工作人员,不索贿受贿,不徇私舞弊,不利用自己的权利为个人、家属、亲友谋取私利。
3.局系统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对自己岗位职责内的工作或上级交办的事务,不拖拉、不推诿、不扯皮,认真负责,保质保量完成任务;工作中不得索、拿、卡、要,不得接受服务单位和服务对象的宴请或赠送的礼品、礼金。
4.严守财政纪律,发扬艰苦朴素、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不铺张浪费。
5.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强化约束机制。
二、严格追责
1、服务态度不好,办事推诿,有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现象的给予警告,屡教不改者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调离原工作岗位。
2、上班时间利用办公电脑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上网炒股、玩游戏、看电影等)被局党组、纪检组督查发现的,给予所在单位10000元/次的经济处罚,给予个人行政记过处分(有职务的就地免职),取消年终目标管理奖并调离工作岗位;被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新闻媒体曝光造成恶劣影响的,报县纪检监察机关立案查处。
3、对不能严格按照政策和规章履职或严重失职给单位造成一定影响或损失的,视情节轻重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经济处罚、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社保基金或专项资金流失,给予相应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不履行服务承诺,对符合条件,手续齐备的事项不予办理;或违反办事程序,超越办事权限;或擅自提出额外的办事条件和要求的;或违规收费的,给予相应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它损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形象,本制度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局党组会议研究处理。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稿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