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对参保对象档案管理的
通 知
各相关单位、参保企业和参保人员:
为确保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人员档案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原始性,杜绝非法篡改、抽取、添加、伪造档案资料等违反国家档案法律和政策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劳力字[1992]33号)和《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退休审批工作的通知》(湘人社发[2015]4号)等规定,现就加强档案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归口管理档案。凡改制企业的职工档案全部归口到局档案室(社保局六楼)集中管理;未改制企业职工档案暂由企业所在单位或企业主管部门的档案室由专人负责管理,待条件成熟时统一移交我局档案室集中管理;任何个人不得私存企业职工档案。对于此前尚在参保人员个人手中的档案,必须在2016年6月底前全部送交局档案室,并确保不存在伪造、损毁、擅自涂改、添加、抽取档案资料的问题,逾期不再接收,由此给参保对象带来的一系列后果我们概不承担责任。
二、严格档案查阅制度。凡参保对象本人或相关单位确需查阅职工档案信息的,需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局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查阅。查阅档案时应由局养老保险股、档案室、当事人三方在档案室现场查阅,无特殊情况,严禁借出档案,确需借出档案的,必须严格审批程序并履行登记手续。严禁在查阅档案信息时对档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三、退休申请。参保对象到龄退休前一个月持本人身份证向我局档案室提出申请,按程序办理退休手续。局养老保险股不受理职工个人持档申请退休。
祁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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