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除了法律法规特别豁免的以外,经过商事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是确认经营资格的必经程序。2003年制定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以下简称“取缔办法”)对无照经营行为的查处做了具体规定。最近出台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以下简称“查处办法”)为适应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以及营造宽松的创业创新环境的需求,取代了“取缔办法”,在监管体制、措施以及处罚尺度方面做出了较大的变革。 首先,对接“先照后证”改革,明确监管职责,实现证照分管、协调配合。无证经营是指在经营者在没有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的情况下,开展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无照经营是指在没有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形下开展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取缔办法”制定当时,对于需要许可的经营项目,商事登记制度以“先证后照”为主。按照“取缔办法”的规定,无照经营和无证经营统称无照经营,都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同时许可审批部门亦可查处无证经营行为。商事制度改革后,实行以“先照后证”为主的制度,“取缔办法”中无照无证查处区分不明确的监管体制,已经不能适应商事制度改革和营造宽松创业创新环境的需求。因此,“查处办法”对接“先照后证”商事制度,在法规名称上将无证和无照并列,明确区分了无证经营和无照经营,实行无照经营和无证经营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许可审批部门查处的制度。具体分为三种情形:一是经营者在应当取得许可的领域先领取了营业执照,但从事无证经营活动,此种情形由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许可部门查处。按照 “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负责无证经营的查处部门通常应当是负责相应领域经营活动的许可审批部门。有些领域的许可审批属于权限交叉领域或地方权限,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人民政府确定。二是经营者在不需要行政许可的领域无照经营,此种情形由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查处。三是既无证又无照的情形,按照无证经营查处职责的规定确定相应的查处部门。此外,在实行证照分管制度的同时,“查处办法”明确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建立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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