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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创建“无传销市州”活动考评认定办法(暂行)

来源:     发布时间:2016-06-19 16:54

    为深入开展打击和防范传销工作,有效遏制传销活动的蔓延,彻底铲除传销滋生的土壤,建立和完善打击传销长效机制,形成“齐抓共管、打防结合、标本兼治”的打击传销工作格局,实现省政府确定的到2016年底基本无传销的目标,省工商局、省公安厅、省文明办、省打击传销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下称:省打传办)决定,在全省开展创建“无传销市州”和创建“无传销市州”优胜单位考评认定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内容

1、各市州贯彻执行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的情况。

2、各市州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打击和防范传销各项工作的开展情况。

3、各市州开展打击和防范传销工作组织领导、部门配合、工作力量、责任落实、监管措施和宣传教育等情况。

4、群众信访及涉传线索核查办理、案件侦(查)办情况。

5、打击和防范传销工作经费保障情况。

6、各市州打击和防范传销活动取得的成果。

7、各部门打击和防范传销信息交流、共享情况,工商、公安打击传销信息系统、传销人员“黑名单”库建设应用情况。

8、社会舆论、群众对打击和防范传销工作反映情况。

9、其他情况。

二、创建“无传销市州”优胜单位及“无传销市州”应具备的条件

(一)创建“无传销市州”优胜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1、本市州区域内所辖县(市)区90%以上被认定为无传销县(市) 区。

2、当年创建“无传销市州”活动考评得分不低于98分。

3、每年在省以上政府及有关部门、互联网无传销举报记录,或虽有举报记录经查证举报事实不存在。

4、每年在主要媒体(含互联网)无反映当地传销活动蔓延和打击不力的有关报道。

5、加强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服务工作,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监管到位。

6、每年考评之前,本市州区域内基本无传销组织和人员进行传销活动;发现有少量人员传销活动的,能及时进行打击。

(二)创建“无传销”市州应具备的条件

除达到创建“无传销市州”优胜单位条件外,本市州所辖县(市) 区全部认定为无传销县(市) 区,并且1年以上基本无传销组织和传销人员活动。

三、组织实施

省工商局、省公安厅、省文明办、省打传办负责考评认定组织领导工作,省打传办负责具体实施。

各市州于每年10月中旬,严格按照本办法组织自查,对符合“无传销市州”或创建“无传销市州”优胜单位条件的,由市打传办征询市工商、公安、文明办意见后向省打传办申报,各市州认定辖区内“无传销县(市)区”应及时向省打传办备案。

每年11月中旬,省工商局、省公安厅、省文明办、省打传办等省打传成员单位派员组成考评小组,深入各市州采取查阅资料、召开座谈会、实地检查、随机访谈和暗访的方式对申报“无传销市州” 和创建“无传销市州”优胜单位进行考评,提出意见报省打击传销工作联席会议召集人审定。

“无传销市州”、创建“无传销市州”优胜单位认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认定一次。对上年度“无传销市州”、创建“无传销市州”优胜单位每年进行一次复审,复审中发现问题的,取消“无传销市州”或创建“无传销市州”优胜单位称号。

认定的“无传销市州”、创建“无传销市州”优胜单位、“无传销县(市)区”由省打传办在省级媒体公示。没有通过“无传销市州”认定和没有取得优胜单位的市州在当年年底打击传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中扣0.01-0.1分。

《湖南省打击传销工作考核办法》(湘政办函〔2009〕160号同时废止。

本考评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省打传办负责解释。

附件:1、湖南省创建“无传销市州”活动考评认定实施细则

2、湖南省创建“无传销市州”申报表

3、湖南省创建“无传销市州”优胜单位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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