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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祁东县整治“保健”市场乱象百日行动实施方案

来源:祁东县食药工商质监局     发布时间:2019-01-22 16:33

祁东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文件

 

祁食药工质监字〔20193

 

关于印发《2019年祁东县整治“保健”市场乱象百日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所(分局)、股(室),直属事业单位,社团组织:

现将《2019年祁东县整治“保健”市场乱象百日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祁东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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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东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9121日印发

 

 

2019年祁东县整治“保健”市场乱象百日行动实施方案

 

近期,市场上部分经营者在生产销售“保健”产品过程中,捏造事实、以次充好,夸大产品用途及效果,制作虚假宣传广告欺骗消费者,制售假冒伪劣产品,通过不正当的营销手段诱骗消费者尤其是老年、病弱等人群,严重扰乱市场秩序,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为切实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确保人民群众消费安全,根据国市监竞争〔201912号、湘市监办字〔20194号及衡市工商竞字〔20192号文件关于开展联合整治“保健”市场乱象百日行动(以下简称“百日行动”)的要求,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加强对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重点行为的事中事后监管力度,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直销管理条例》《禁止传销条例》《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等法律法规,严厉打击虚假宣传、虚假广告、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等扰乱市场秩序、欺诈消费者等各类违法行为。集中查办、曝光一批违法典型案件,形成高压态势,有效遏制“保健”市场乱象,探索建立长效机制,切实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满意度。

二、整治重点

(一)重点行业及领域

与人民群众日常消费密切相关的行业和领域,食品(保健食品);宣称具有“保健”功能的器材、用品、用具;日用消费品;净水器、空气净化器等日用家电;玉石器等穿戴用品;声称具有“保健”功效的服务等。

(二)重点场所及区域

存在会议营销活动的宾馆酒店;容易发生“保健”市场推销活动的社区、公园、广场、车站、码头等人员密集场所;销售对象主要为老年、病弱群体的“保健”类店铺等。

(三)重点时段

春节等节假日、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等。

(四)重点行为

虚假宣传、组织虚假宣传行为;虚假违法广告行为;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消费者合理要求行为;直销企业、直销员及直销企业经销商的违规直销及传销行为等。

三、整治任务

(一)加大对虚假宣传行为的查处力度。重点查处明示或暗示食品或者日用品具有保健、疾病预防或者治疗等功能,对商品性能、功能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重点查处假借健康讲座、专家义诊、免费检查、免费体验、赠送礼品、组织旅游等形式,向老年、病弱等特定消费群体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行为。重点查处利用国家机关、医疗单位、学术机构、行业组织的名义,或者以专家、知名人士、医务人员和消费者等名义,对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重点查处经营者对其自身资质、所获荣誉等经营者信息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市场规范监管股牵头,保化股、执法大队配合,各所分局落实)

法律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

(二)加大对违法会销行为的查处力度。重点查处在许可登记的经营场所之外,召集消费群体组织销售食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等商品的行为。重点查处为违法违规经营提供场所等便利条件的行为。(企业和个体私营经济监管股牵头,保化股、执法大队配合,各所分局落实)                      

法律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三)加大对组织虚假宣传、虚假交易行为的查处力度。重点查处网络交易领域的“刷单炒信”,使消费者对产品的销售状况产生误解的行为。重点查处缺乏科学的评奖依据和评奖标准,组织虚假的商品或者经营者荣誉评比的行为。重点查处为虚假宣传行为提供技术手段等其他便利条件,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市场规范监管股牵头,保化股、执法大队配合,各所分局落实)

法律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

加大“保健”市场的监管力度。加强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环节监管,加大监督抽检力度,确保保健生产经营者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突出对社会关注度高、群众消费量大、投诉举报相对较多的保健食品、医疗器械的抽检监测力度。重点查处无证生产经营食品、保健食品,特别是地下黑窝点非法生产经营;超出许可和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食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依法延续,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等行为。(保化股牵头,食监股、药械股、执法大队配合,各所(分局)落实)

法律依据:《食品安全法》

(五)加大重点领域广告监管执法力度。重点查处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等重点领域的违法广告。重点查处以互联网、电视、广播、报刊、户外为媒介发布的含有断言功效、保证安全性、说明治愈率等内容的违法广告。重点查处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虚假广告。重点查处违法广告代言行为,严禁利用健康养生节目栏目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商标广告合同监管股牵头,保化股、执法大队配合,各所分局落实)                     

法律依据:《广告法》。

(六)严厉查处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重点查处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行为。重点查处农村农贸集市、边远农村地区侵害农民消费群体的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严厉查办一批大案要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产商品监管股牵头,保化股、执法大队配合,各所分局落实)                     

法律依据:《产品质量法》等。

(七)加大对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消费者合理要求行为的监管力度。重点查处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行为,依法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产商品监管股牵头,保化股、执法大队配合,各所分局落实)                     

法律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

(八)严厉查处违规直销和传销行为。重点查处直销企业经销商的虚假宣传行为。依法严厉打击直销企业经销商通过寻找特定群体锁定顾客群,利用产品招商会、产品推介会、分享表彰会等方式,打着直销旗号,以直销企业名义在产品推销过程中作夸大或虚假宣传的行为。(市场规范监管股牵头,保化股、执法大队配合,各所分局落实)                     

法律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直销管理条例》《禁止传销条例》等。

(九)加强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严格落实网络实名制管理要求,强化ICP备案管理。查处互联网领域的虚假宣传、虚假广告、网上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行为。加强对辖区内互联网网站、APP、公众号等自媒体发布虚假信息的清理,依法处置违法违规网站、APP、公众号等。加强对辖区内电子商务平台的指导规范。(市场规范监管股牵头,保化股、执法大队配合,各所分局落实)                     

法律依据:《电子商务法》《反不正当竞争法》。

四、整治措施及进度

“百日行动”从2019111日开始,为期100天,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及排查阶段(111日至120日)

通过各投诉举报热线平台、案件管理等系统,梳理近年来与“保健”市场违法行为相关的投诉举报、行政处罚案件、“双随机”抽查、产品抽检、部门转办、媒体曝光等发现的突出问题,应用大数据分析,确定重点检查对象。充分利用网络、广告、直销监测平台,加强风险分析研判,提高“百日行动”的针对性、预见性。

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并采取发放宣传资料、约谈经营者等方式,加强对“百日行动”的集中宣传,引导广大消费者树立正确消费理念,提高对“保健”市场违法营销的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及时报道行动动态,树立正确的舆论导向。向经营者广泛宣传法律法规知识,引导教育其自觉守法经营,督促整改涉嫌违法行为。公布投诉举报方式,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最大限度拓展信息来源。

(二)集中执法阶段(121日至418日)

针对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重点行为集中开展监督检查和案件查处。

一是开展执法专项检查。相关股室和各所(分局)要安排执法人员,针对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对采用会议、讲座等形式进行聚众式营销活动的,采取突击检查、现场监管等方式,加大实地监督,发现涉嫌违法的,迅速取证并采取相应执法措施。

二是开展对重点企业的突击检查。对排查摸底和宣传发动阶段发现的有较大违法嫌疑的经营者,开展全方位监督检查,重点查看企业证照、宣传资料、员工培训资料和销售模式等,深入挖掘搜集违法证据。

三是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有证据证明涉嫌违法的经营者,及时依法立案调查,重点查处一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社会反响强烈的违法案件。

四是开展集中约谈,加强行政指导。对“百日行动”中发现的问题,召集重点企业、相关经营者、行业协会,通报查处的典型案例,提出进一步规范的要求,督促自觉整改违法行为。

五是开展中期督导。县局将组织相关部门开展中期督导,对各单位“百日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检查,督促行动切实推进。

(三)总结提升阶段(4月下旬)

相关股室和各所(分局)将“百日行动”成果汇总交至我局市场规范监管股室,市场规范监管股室对“百日行动”中的好经验、好做法进行总结,提炼形成规范“保健”市场的有效监管模式,进行宣传推广,推动建立长效机制。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加强领导。“保健”市场乱象是长期存在的顽疾,社会反响强烈,广大人民群众深恶痛绝。虽然近年来查处了一大批“保健”市场虚假宣传、消费欺诈、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取得了一定实效。但是也要看到,一些严重违法行为时有发生,严重扰乱市场秩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健康安全,人民群众渴望整治“保健”市场乱象心情急迫。相关股室和各所(分局)要充分认识开展“百日行动”的重大意义,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四个意识”,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切实增强开展“百日行动”的紧迫感和使命感,要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把“百日行动”作为当前的工作重点抓紧抓好。要坚持政府领导、部门联动、行业自律、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综合治理的工作原则,坚决打赢这场攻坚战。

(二)坚持问题导向,突出线索摸排。111日全县正式启动“百日行动”,相关股室和各所(分局)要边发动边摸排,把排查线索、摸清底数作为“百日行动”的重要基础工作来抓,对辖区内重点案件、重点行业、重点人群所反映出来的营销模式、经营特点及乱象成因等进行全面排查分析,做到底数清、情况明。特别是要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大数据分析,深入开展明查暗访,切实深挖违法案件线索,探索建立违法案件线索摸排核查责任制,对发现的线索,要努力做到条条抓落实、件件有回音。

(三)强化执法联动,突出查办案件。“百日行动”是否取得实效关键在案件查办。要进一步加大案件查办力度,要针对人民群众投诉举报多、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多、“保健”乱象突出的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重点商品及服务、重点场所、重点区域和重点人群,集中执法力量开展重点攻坚。要重点查办一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大要案件,有力震慑违法经营者。要加强与电信主管、公安、民政、城管、农业、商务、旅游、卫计、广电、网信等部门的执法联动,重拳出击,坚决打击“保健”市场中的各类违法行为。

(四)强化责任落实,注重综合治理。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进一步细化分工,采取重点督查、明查暗访等强有力措施,抓重点、破难点,确保“百日行动”各项任务落到实处。要鼓励群众对违法行为投诉举报,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要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公开举报渠道,落实奖励资金。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对“百日行动”中查处的典型案件及时进行宣传报道。鼓励行业协会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自律机制,引导和督促行业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科普产品常识。

(五)认真总结经验,及时报送信息。要认真总结经验,逐步建立健全整治“保健”市场乱象的长效工作机制,巩固行动成果。相关股室和各所(分局)要建立信息报送制度,于每月10日和24日将“百日行动”情况统计表(附后)报我局市场规范监管股。

 

 

 

 

 

 

 

 

 

 

 

联合整治保健市场乱象百日行动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填报人:           填报时间:          

序号

 

 

 

1

出动监督检查人员

人(次)

 

2

检查社区、公园、广场等人员密集场所

 

3

检查宾馆、酒店等重点场所

 

4

检查保健类店铺

 

5

开展行政指导、行政约谈

 

6

开展宣传活动

 

7

开展协作执法

 

8

受理消费者申诉举报

 

9

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

万元

 

10

撤销所涉直销产品备案

 

11

撤销分支机构直销经营资格

 

12

吊销食品经营许可证

 

13

吊销直销企业经营许可证

 

14

吊销营业执照

 

15

捣毁制假售假窝点

 

16

移送司法机关案件

 

案件查处

立案数(件)

案值     (万元)

结案数 (件)

罚没款     (万元)

17

虚假宣传及组织虚假宣传行为案件

 

 

 

 

18

虚假违法广告行为案件

 

 

 

 

19

违规直销及传销行为案件

 

 

 

 

20

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案件

 

 

 

 

21

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案件

 

 

 

 

22

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消费者合理要求行为案件

 

 

 

 

23

保健食品宣传治疗作用行为案件

 

 

 

 

24

相关企业或个人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行为案件

 

 

 

 

25

其他违法行为案件

 

 

 

 

注:填报数据为累计数据;查办的大要典型案件需报送案件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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