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市监通字〔2021〕14号
关于印发《农村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方案》的通知
各市场监管所、股(室),直属事业单位,社团组织:
现将《农村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祁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3月16日
祁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1年3月16日印发 |
农村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实施"两法两条例",全面提升农村药品(含医疗器械、化妆品,下同)安全水平,切实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和合法权益,保护和促进公众健康,根据上级要求,决定在全县开展农村药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现制定如下方案:
一、目标任务
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深入开展农村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实现农村药品安全风险排查100%、投诉核处100%、违法查处100%、整改落实100%,查办一批重大案件,惩处一批违法人员,曝光一批典型问题,真正让公众用上安全、放心、有效药品,切实提高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幸福感和获得感。
二、整治重点
(一)重点地区:全县乡镇农村和城乡结合部。
(二)重点单位:整治对象为辖区所有涉药涉械涉妆经营使用单位,重点是乡镇卫生院、零售药店、村卫生室、个体诊所、美容院。
(三)重点内容:
1、药品方面:严厉打击无证生产经营及超范围经营使用药品、非法配制使用制剂、非法渠道购进、非法虚假宣传、非法添加、违法经营使用假劣药品、执业药师挂靠等违法行为,严肃查处经营使用过期药品、不符合法定条件经营使用药品、私设仓库储存药品、未按要求储存养护药品、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义务、未建立购销(用)记录或记录不真实准确完整等违法违规行为。
2、医疗器械方面:严厉打击无证生产经营及超范围经营使用医疗器械,销售、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等违法行为,严肃查处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未索证索票,未按规定建立采购验收、使用记录,宫内节育器等植入类医疗器械销售、使用等信息无法追溯等违法违规行为。
3、化妆品方面:严厉打击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等违法行为,严肃查处经营或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或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经营者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记录义务,化妆品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标签明示或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工作步骤
本次专项整治分二个阶段组织开展:
(一)宣传发动阶段(2021年3月初至3月底)
广泛宣传发动,明确整治要求,组织辖区内相关企业单位全面开展自查自纠,报告自查结果。
(二)检查整治阶段(2021年4月至8月底)
县局依监管职责分工对照整治重点地区、重点单位和重点内容,全面开展农村药品安全专项整治现场检查工作,确保全面完成整治任务。检查发现自查自纠流于形式或仍然存在安全隐患的,立即依法采取告诫、约谈、限期整改以及暂停经营使用等措施;对存在违法生产、经营、使用行为的,依法立案从严查处;对违法情节严重的,依法从重查处直至吊销(或通报建议吊销)药品经营使用相关许可证,并对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相关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依法"处罚到人";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对违法医疗机构在依法查处的同时通报同级卫健部门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四、工作要求
(一)精心组织,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将农村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列为年度药品安全监管的重点中心工作。为确保整治取得实效,县局成立由局领导和药械股、化妆品股负责人组成的农村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由局长袁养道同志任组长,副局长易旭东同志任副组长,彭伟民同志、唐颖同志担任联络员,确保全面落实专项整治工作。
(二)严厉打击违法,突出案件查办。县局将切实加强专项整治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突出案件查办的数量和质量,务求发现问题、消除隐患、防范风险;对于发现的违法违规线索要追根溯源、一查到底。坚决杜绝有案不查、重案轻办、以罚代管、以罚代刑等问题。
(三)加强信息报送,建立长效机制。县局应于2021年4月1日前向市局报送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农村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联络名单(详见附件2)和宣传自查阶段情况;于每月25日前(月报制)向市局报送本辖区专项整治情况和相关数据报表,重大案件要立即专报;于10月11日前向市局报送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并附本辖区农村药品安全问题清单、责任清单和建立的农村药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我局要认真总结农村药品安全整治经验做法,完善措施,补齐短板,堵塞漏洞,消除隐患,织密织牢农村药品安全防护网。
附件:1.农村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月报表
2.农村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联络名单
附件1:
2021农村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月报表
案件类别 | 涉案单位类型 | 纳入整治范围数 | 已完成企业检查数 | 责令整改数 | 立案查处案件 | 罚没款合计(万元) | 吊销许可证书 | 移送司法机关数 | 通报卫计部门数 |
药品 | 药店 | ||||||||
医疗机构 | |||||||||
医疗器械 | 药店 | ||||||||
医疗机构 | |||||||||
化妆品 | 化妆品经营使用单位 | ||||||||
无证生产经营使用黑窝点 | / |
备注:1、医疗机构含村卫生室、个体诊所、乡镇卫生院、医疗美容机构等;
2、化妆品经营使用单位含宾馆(小旅社)、美发店、超市等;
3、无证经营使用黑窝点的涉案单位类型按照实际情况填写。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填 报 人: 联系方式:
附件2:
2021农村药品安全专项整治负责领导
和联络员名单
姓名 | 单位 | 职务 | 联系电话 | 手机号码 |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稿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