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祁市监稽处决字〔2020〕 91 号
当事人:张桥生
住所 :祁东县黄土铺镇七胜村6组
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联系电话:xxxxxxxxxxx
联系地址:祁东县黄土铺镇七胜村6组
该收购点位于祁东县黄土铺镇七胜村,经营面积80平方米,外有一晒场20平米,摆有摩托车一台,三轮车一如,进入店内左侧摆放电子称一台;右侧墙边堆放各种纸箱及塑料袋子;厂棚在面上堆放鲜黄花菜500公斤;成品黄花菜300公斤。现场查无营业执照。
当事人于2020年7月2日出而作开始从黄土铺镇七胜村近黄花菜菜农手中收购黄花菜,收购价14元/公斤,共收购了600公斤,以16元/公斤的价格销售了300公斤,库存300公斤,共计获利600元,当事人未建立账本,也没有收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0年7月14日我局《现场检查笔录》1份、《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2、《现场检查打印照片》1张,证明我局依法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情况;
3、当事人身份证抄录件1份,证明其合法身份;
4、当事人手写证明一份,证明收购及销售情况
以上证据真实、充分,全部查证属实,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可作为定案依据,所有证据均由当事人张桥生予以确认,未提出异议。
我局认为,当事人无照收购销售黄花菜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
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下列行政处罚:
1、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经营行为
2、没收违法所得600元,并处罚款4400元,合计5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处罚决定书到我局财务股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凭《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中国建设银行祁东支行(祁东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43001560564052502646)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祁东县人民政府或者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祁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祁祁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二〇二〇年八月 十七 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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