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祁市监食产监罚〔2022〕220号
当事人:湖南祁东鑫隆食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426087620842P
住所:湖南省衡阳市祁东县石亭镇决山岭
法定代表人:袁团明
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联系电话:XXXXXXXXXX
联系地址:湖南省衡阳市祁东县石亭子镇决山岭
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2343042605154
核定食品类别:淀粉及淀粉制品
发证日期,2018年1月22日
2022年5月31日,毕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湖南祁东鑫隆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圆圈粉抽样送检,经毕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湖南祁东鑫隆食品有限公司2022年3月6日生产的圆圈粉,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为0.0849g/kg,检验结果为: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2年6月27日,毕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上述检验结论及《毕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检测中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NO:DC22520500702530041)检验报告移送我局。
依据毕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我局的检验报告,2022年6月28日,我局以"当事人涉嫌生产销售的圆圈粉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为由立案调查。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6月28日,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7个工作日内有要求复检的权力。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没有提出复检要求。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3月6日生产该批次圆圈粉共计20件,7.5kg/件,共计150kg,销售价为2.2元/kg,已全部销往毕节金海湖新区天天大发超市。至我股调查时止,当事人生产的该批次产品已全部销售完,共计获利330元。
2022年6月28日,接到我局送达的检验报告后,当事人对原材料,生产工艺、生产设备等全面排查,排查结果为:当事人对原材料、生产检验把控不严,进出货物没有做到批批检测,导致圆圈粉中含有少量的苯甲酸,导致"圆圈粉"产品中含有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并立即下达了该批次产品的《产品召回函》。当事人针对排查到的原因进行了整改,于2022年7月12日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1: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及明细表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资质合法有效;
证据2:《检验报告》(NO:DC22520500702530041)一份,证明该产品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
证据3:《现场笔录》一份、《询问笔录》一份、《产品销售台账》复印件一份、《生产台账》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证据4:《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证明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的事实;
证据5:《整改报告》一份,《产品召回函》一份,证明当事人对事实的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本局于2022年8月15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祁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祁市监食产监听告字〔2022〕第13号),告知当事人上述事实、证据及我局拟作处罚的内容、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依法陈述、申辩的权力,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上述主要证据证明的事实,我局认为: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圆圈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给予其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处罚。
在我局调查期间,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我局拟决定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生产不合格"圆圈粉"的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经我局领导集体讨论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处罚:
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生产经营活动;
二、没收违法所得330元,并处罚款20000元。
上述罚没款合计缴纳2033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处罚决定书到我局财务股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凭《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中国建设银行祁东支行(祁东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帐号:43001560564052502646)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祁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的决定不停止执行。
祁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8月2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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