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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祁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2-11-03 09:01

祁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祁市监食产监罚〔2022〕376号



当事人:湖南有吉食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4267991457287

住所:祁东县官家嘴合兴居委会68号

法定代表人:蒋友吉

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联系电话:XXXXXXXXXXX

联系地址:湖南省祁东县官家嘴合兴居委会3组

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1643042605173

核定食品类别:淀粉及淀粉制品;蔬菜制品

发证日期,2020年6月29日


202283日,南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湖南有吉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盐水黄花菜抽样送检,襄阳中诚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检验:湖南有吉食品有限公司2022226日生产的盐水黄花菜规格型号:500g ,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

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2817日,南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上述检验结论及《襄阳中诚检测科技有限公司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NO:XYZ220803331)检验报告移送我局。

2022822日,我局以"当事人涉嫌生产销售的盐水黄花菜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为由立案调查。同时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个工作日内有要求复检的权力。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没有提出复检要求。

经查,当事人于2022226日生产了盐水黄花菜,在成品仓库没有发现该批次不合格成品和该批次所使用的包装袋。至我局调查时止,共生产该批次产品50件,20/件,共计1000,销售价为56/件,当事人生产的该批次产品己全部售出,获利2800元。

2022822日,接到我局送达的检验报告后,当事人对原材料,生产工艺、生产设备等全面排查,排查结果为:本公司工作人员添加焦亚硫酸钠食品添加剂及脱硫过程中未加以严格管控,所以才造成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合格。当事人接到我局送达的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并立即下达了该批次产品的《产品召回公告》。当事人针对排查到的原因进行了整改,于2022831日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据: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及明细表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资质合法有效;

2.证据:《检验报告》(NO:XYZ220803331)一份,证明该产品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3.证据:《现场笔录》一份、《询问笔录》一份,《发货单》一份,《产品出库台账》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4.证据:《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证明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的事实;

5.证据:《整改报告》一份,《产品召回函》一份,证明当事人对事实的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本局于20221021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祁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祁市监食产监听告字〔202216号),告知当事人上述事实、证据及我局拟作处罚的内容、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依法陈述、申辩的权力,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的要求。

依据上述主要证据证明的事实,我局认为: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盐水黄花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第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规定,给予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处罚。

在我局调查期间,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湖南省食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说明》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款裁量基准"1.符合本章《适用说明》减轻处罚规定的: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0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010倍罚款"之规定,可以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

综上,你单位生产不合格"盐水黄花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我局拟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处罚:

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生产经营活动;

二、没收违法所得2800元,并处罚款15000元。

上述罚没款合计缴纳178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处罚决定书到我局财务股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凭《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中国建设银行祁东支行(祁东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帐号:43001560564052502646)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祁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的决定不停止执行。



祁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 11月 3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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