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祁市监食产监罚〔2022〕375号
当事人:湖南雁隆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426MA4LTQTJ2P
住所:湖南省衡阳市祁东县黄土铺镇黄邵路11号
法定代表人:邹美华
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联系电话:XXXXXXXXXXX
联系地址:湖南省衡阳市祁东县黄土铺镇黄邵路11号
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1643042605149
核定食品类别:粮食加工品;淀粉及淀粉制品;蔬菜制品;
发证日期:2020年01月07日
2022年7月17日,罗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你单位生产的"圆圈粉"抽样送检,经广州市宜健医学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抽样检验,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2年8月22日,罗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上述检验报(NO:GYCJ20220700720-1)移送我局。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8月22日,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7个工作日内有要求复检的权力。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提出了复检要求。罗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0月11日回复异议结果,为异议不认可。我局工作人员将异议结果于2022年10月14日送达至你单位。
依据罗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我局的检验报告,2022年8月22日,我局以"当事人涉嫌生产销售的圆圈粉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为由立案调查,在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该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对其生产加工现场进行检查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及约谈笔录。立即下达了:1.《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立即改正,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的"圆圈粉",召回已销售不合格的食品;
经查,该批次圆圈粉共计生产了5袋,7.5kg/袋,共计37.5kg,销售价为5.2元/kg,已全部销往罗定市万联百货商贸有限公司,至我局调查时止,当事人生产的该批次产品已全部销售完,共计获利195元。
2022年8月22日,接到我局送达的检验报告后,你单位对原材料,生产工艺、生产设备等全面排查,排查结果为:本公司工作人员不知道食品添加剂的允许标准使用量而超量添加,导致"圆圈粉"产品中含有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并立即下达了该批次产品的《产品召回公告》。当事人针对排查到的原因进行了整改,于2022年8月31日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据: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资质合法有效;
2.证据:《检验报告》一份(NO:GYCJ20220700720-1),证明该产品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
3.证据:《现场笔录》一份、《询问笔录》一份、《产品销售台账》复印件一份、《生产台账》复印件一份、《约谈笔录》一份,证明你单位的违法事实。
4.证据:《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证明我局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的事实。
5.证据:《整改报告》一份,《产品召回函》一份,证明你单位对事实的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本局于2022年10月21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祁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祁市监食产监听告字〔2022〕15号),告知当事人上述事实、证据及我局拟作处罚的内容、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依法陈述、申辩的权力,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上述主要证据证明的事实,我局认为: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圆圈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给予其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处罚。
在我局调查期间,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我局拟决定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生产不合格"圆圈粉"的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经我局领导集体讨论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处罚:
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生产经营活动;
二、没收违法所得195元,并处罚款15000元。
上述罚没款合计缴纳15195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处罚决定书到我局财务股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凭《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中国建设银行祁东支行(祁东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帐号:43001560564052502646)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祁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的决定不停止执行。
祁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3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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