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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祁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3-08-21 11:44

祁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祁市监食产监罚〔2023〕150号



当事人:祁东县跃华食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426MA4LG5GT3K

住所:湖南省衡阳市祁东县步云桥镇镇正路219号

法定代表人:谭跃华

身份证号码:430426**********9X

联系电话:139******26

联系地址:湖南省衡阳市祁东县步云桥镇镇正路219号

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2343042610244

核定食品类别:淀粉及淀粉制品

发证日期:2023年4月14日



202367日,我局食品生产股执法人员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领取到祁东县跃华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跃华粉丝"(生产日期为2023413日、商标:金鸽)的检测报告单 经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由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检验,其中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我股执法人员于2023年6月8日将《检验报告》№: SBJ23520000690237743ZX检验报告,直接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在7个工作日内有申请复检的权力,当日,我股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后,对该公司生产加工现场、成品仓库、生产台账及销售台账进行检查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立即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立即改正,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的"跃华粉丝",召回已销售不合格的食品。

据调查核实:当事人于2023年4月13日生产的"跃华粉丝",至我局调查时止,该批次圆圈粉共计生产30件,8.5kg/件,共计255kg,销售价为4.4元/kg,已销往贵州聚绿牧业有限公司。至我股调查时止,当事人生产的该批次产品已全部销售完,共计销售额1122元。


接到我股送达的检验报告后,当事人对原材料,生产工艺、生产设备等全面排查,排查结果为:主要原因是公司在生产加工过程中因过量添加焦亚硫酸钠,导致该批次产品少量二氧化硫残留量,所以才造成产品项目不符合 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并立即下达了该批次产品的《产品召回公告》。当事人针对排查到的原因进行了整改,于2023年6月25日向我股提交了"整改报告"。


调查认定的事实: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质合法有效;

2、《检验报告》一份(N0: SBJ23520000690237743ZX),证明产品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

3、《现场笔录》一份、《询问笔录》一份、《产品销售台账》一份、《生产台账》一份《现场照片》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4、《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证明我股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的事实;

5、《整改报告》一份,《产品召回函》一份,证明当事人对事实的处理。


案件性质: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第一款(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在我股室调查期间,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积极实施整改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湖南省食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说明》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款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0到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0到10倍罚款"之规定,建议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


处罚依据及建议: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生产经营活动;

二、没收违法所得1122元,并处罚款15000元。

上述罚没款合计人民币陆仟壹佰贰拾贰元16122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处罚决定书到我局财务股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凭《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中国建设银行祁东支行(祁东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帐号:43001560564052502646)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祁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的决定不停止执行。



祁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3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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