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 ||||||||||||
序号 | 检查事项 | 检查主体(实施层级) | 实施依据 | 承办机构 | 检查对象 | 检查内容 | 检查方式 | 检查频次 | 备注 | |||
1 | 登记事项检查 | 祁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二百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条第二款;《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二十三条;《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四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 | 县级市场监督管理局信用监管部门 |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 (一)名称;(二)主体类型;(三)经营范围;(四)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五)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六)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负责人姓名。除前款规定外,还应当根据市场主体类型登记下列事项:(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非公司企业法人出资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姓名及居所;(三)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名称或者姓名、住所、承担责任方式;(四)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姓名、住所、经营场所;(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
2 | 备案事项检查 | 祁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四十七条;《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 | 县级市场监督管理局信用监管部门 |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 (一)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二)经营期限或者合伙期限;(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的出资数额,合伙企业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和出资方式;(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五)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成员;(六)参加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家庭成员姓名;(七)市场主体登记联络员、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八)公司、合伙企业等市场主体受益所有人相关信息;(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
3 | 公示信息检查 | 祁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第五条、第八条、第九条;《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条 | 县级市场监督管理局信用监管部门 |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 年度报告:(一)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二)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三)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四)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五)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六)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七)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即时信息:(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三)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四)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五)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六)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
4 | 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时应按规定明码标价 | 祁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 | 县级市场监管局价格监管部门 | 经营者 | 1.商品品名、单价、计价单位等要素是否齐全;2.服务项目名称、服务内容和价格或计价方式是否齐全;3.商品在销售时是否使用标价签或标价签遗失;4.收取费用是否高于商品、服务的标价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
5 | 经营者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 | 祁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十条 | 县级市场监管局价格监管部门 | 经营者 | 1.经营者是否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2.经营者是否执行法定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
6 |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禁止价格欺诈行为 | 祁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第四十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 | 县级市场监管局价格监管部门 | 经营者 | 1.是否谎称商品和服务价格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2.是否以低价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以高价进行结算;3.是否通过虛假折价、减价或者价格比较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4.是否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宇、数字、图片或者视频等标示价格以及其他价格信息;5.是否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6.是否不标示或者显著弱化标示对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不利的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7.是否通过积分、礼券、兑换券、代金券等折抵价款时,拒不按约定折抵价款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
7 | 经营者不得哄抬价格 | 祁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第四十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款 | 县级市场监管局价格监管部门 | 经营者 | 经营者是否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
8 | 对停车设施收费的检查 | 祁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衡阳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第五条 | 县级市场监管局价格监管部门 | 有收费的停车设施 | 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收取费用情况 | 现场检查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
9 | 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不得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社会组织名称、姓名 | 祁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 县级市场监管局反不正当竞争监管部门 | 经营者 | 经营者是否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
10 |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相关单位或者个人 | 祁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 | 县级市场监管局反不正当竞争监管部门 | 经营者 | 经营者是否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
11 | 经营者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不得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 祁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四项、第四十三条 | 县级市场监管局反不正当竞争监管部门 | 经营者 | 1.经营者是否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2.经营者是否通过组织虛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虛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
12 | 经营者不得实施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 祁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 | 县级市场监管局反不正当竞争监管部门 | 经营者 | 1.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第1条所列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3.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4.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
13 | 经营者不得进行违法有奖销售行为 | 祁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 | 县级市场监管局反不正当竞争监管部门 | 经营者 | 1.有奖销售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2.经营者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3.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
14 | 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 祁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 县级市场监管局反不正当竞争监管部门 | 经营者 | 经营者是否编造、传播虛假信息或者事实虽然真实,但仅陈述部分事实,容易引发错误联想的误导性信息,对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进行恶意的诋毁、贬低,以破坏竞争对手的交易机会和竞争优势,并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
15 | 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 祁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 | 县级市场监管局反不正当竞争监管部门 | 经营者 | 1.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2.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3.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4.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
16 | 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 祁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 县级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络监管部门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履行主体责任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
17 | 对广播、电视、报刊、期刊等媒体的广告行为检查 | 祁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广告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 | 县级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告监管部门 | 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营单位 | 1.检查广告媒体单位是否违反《广告法》等法律法规涉嫌发布虚假违法广告;2.检查广告媒体单位是否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等制度 | 现场检查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
18 | 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广告业务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统计报表,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等广告行为检查 | 祁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广告法》第五条、第六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 | 县级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告监管部门 | 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营单位 | 1.检查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是否违反《广告法》等法律法规涉嫌发布虚假违法广告;2.检查广告经营单位是否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等制度 | 现场检查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
19 | 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 祁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八条;《工业产品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四条;《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 | 县级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 | 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工业产品 | 1.建立健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情况检查;2.产品质量情况检查;3.产品标识情况检查;4.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情况检查 | 现场检查、抽样检测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
20 | 对获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的监督检查 | 祁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 | 县级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 | 获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 | 1.营业执照情况检查;2.专业技术人员情况检查;3.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情况检查;4.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检查;5.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检查;6.产品质量情况检查;7.产业政策情况检查 | 现场检查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
21 | 对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的监督检查 | 祁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六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 | 县级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相关业务部门 | 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 | 1.食品生产者资质;2.生产环境条件;3.进货查验;4.生产过程控制;5.产品检验;6.贮存及交付控制;7.不合格食品管理和食品召回;8.标签和说明书;9.食品安全自查;10.从业人员管理;11.信息记录和追溯;12.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 现场检查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
22 | 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督检查 | 祁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24年修订)第四条、第二十九条 | 县级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相关业务部门 |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 | 1.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2.对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3.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4.查封、扣押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5.查封违法生产经营场所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
23 | 对餐饮服务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的行政检查 | 祁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 | 县级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经营相关业务部门 | 餐饮服务经营者 | 1.餐饮服务提供者资质;2.从业人员健康管理;3.原料控制;4.加工制作过程;5.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6.场所和设备设施清洁维护;7.餐饮具清洗消毒;8.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
24 | 对学校、养老院等食堂、以学生为主要供餐对象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的行政检查 | 祁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 | 县级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经营相关业务部门 | 单位食堂、学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即校外供餐单位) | 1.资质;2.从业人员健康管理;3.原料控制;4.加工制作过程;5.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6.场所和设备设施清洁维护;7.餐饮具清洗消毒;8.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
25 | 对食品销售经营者的食品安全行政检查 | 祁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 | 县级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经营相关业务部门 | 食品销售经营者 | 1.资质;2.一般规定执行;3.禁止性规定执行;4.经营场所环境卫生;5.经营过程控制;6.进货查验;7.食品贮存;8.食品召回;9.温度控制及记录;10.过期及不合格食品处置;11.标签和说明书;12.食品安全自查;13.从业人员管理;14.食品安全事故处置;15.进口食品销售;16.食用农产品销售;17.网络食品销售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
26 | 对小餐饮的食品安全行政检查 | 祁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 县级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经营相关业务部门 | 小餐饮经营者 | 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等情况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
27 | 对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经营者的质量安全行政检查 | 祁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 县级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经营相关业务部门 | 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经营者 | 1.一般规定执行;2.禁止性规定执行;3.经营场所环境卫生;4.经营过程控制;5.进货查验;6.食用农产品贮存;7.食用农产品召回;8.温度控制及记录;9.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处置;10.食品安全自查;11.从业人员管理;12.食品安全事故处置;13.网络食用农产品销售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
28 | 对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的行政检查 | 祁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 县级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经营相关业务部门 |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 | 1.举办前报告;2.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3.入场销售者登记建档;4.签订协议;5.入场查验;6.场内检查;7.信息公示;8.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9.食品安全事故处置;10.投诉举报处置;11.抽样检验(批发市场)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
29 | 对特殊食品生产单位的监督检查 | 祁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 | 县级市场监管局特殊食品管理部门 | 特殊食品生产单位 | 1.注册备案要求执行;2.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运行;3.原辅料管理;4.保健食品原料前处理 | 现场检查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
30 | 对特殊食品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 | 祁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 | 县级市场监管局特殊食品管理部门 | 特殊食品经营单位 | 1.禁止混放要求落实;2.标签和说明书核对 | 现场检查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
31 | 对食盐生产、经营的监督检查 | 祁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食盐专营办法》(2017修订)第四条 | 县级市场监管局特殊食品管理部门 | 食盐生产、经营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
32 | 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行政检查 | 祁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条、第五十七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 县级市场监管局特种设备管理部门 |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 | 1.生产单位常规检查(资质、条件、体系等);2.使用单位常规检查(设备登记、定期检验、人员持证等);3.检验检测机构专项检查(资质、报告合规性等)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
33 | 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的行政检查 | 祁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第十八条 | 县级市场监管局特种设备管理部门 |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 | 1.检验检测结果合规性;2.鉴定结论准确性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
34 | 在用计量器具监督检查 | 祁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计量法》第十八条;《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一条;《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六条;《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七条 | 县级市场监管局计量管理部门 | 粮食购销领域、加油站、眼镜制配场所、集贸市场等在用强检计量器具使用单位 | 1.计量管理制度;2.专(兼)职计量人员配备;3.强制检定备案及周期检定;4.使用未经检定或不合格计量器具;5.欺骗性计量器具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
35 |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专项监督检查 | 祁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计量法》第十八条;《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九条;《专业计量站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 县级市场监管局计量管理部门 |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含计量授权检定机构) | 1.人员资质;2.标准设备;3.机构管理;4.工作运行合规性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
36 | 计量单位使用情况专项监督检查 | 祁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计量法》第十八条;《全面推行我国法定计量单位的意见》;《非法定计量单位限制使用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九条 | 县级市场监管局计量管理部门 | 宣传出版、文化教育、市场交易等领域有关单位或组织 | 是否使用法定计量单位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
37 |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国家计量监督专项抽查 | 祁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计量法》第十八条;《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二条 | 县级市场监管局计量管理部门 | 定量包装商品生产、销售企业(门店) | 1.净含量准确性;2.净含量标注合规性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
38 | 型式批准监督检查 | 祁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计量法》第十八条;《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 县级市场监管局计量管理部门 | 型式批准获证企业 | 1.持续符合型式批准条件;2.设施、人员、设备合规性;3.是否存在未经批准生产或销售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
39 | 能效标识计量专项监督检查 | 祁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节约能源法》第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八条 | 县级市场监管局计量管理部门 | 能效标识产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门店) | 1.是否标注能效标识;2.标识样式、规格合规性;3.是否备案;4.是否存在伪造或虚假宣传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
40 | 水效标识计量专项监督检查 | 祁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水效标识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十七条 | 县级市场监管局计量管理部门 | 水效标识产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门店) | 1.是否标注水效标识;2.标识样式、规格合规性;3.是否备案;4.是否存在伪造或虚假宣传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
41 | 对能源计量情况的行政检查 | 祁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 县级市场监管局计量管理部门 | 能源标识产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门店) | 1.是否标注能源标识;2.标识样式、规格合规性;3.是否备案;4.是否存在伪造或虚假宣传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
43 | 对检验检测机构的行政检查 | 祁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 县级市场监督管理局认证认可监管部门 | 检验检测机构 | 1.持续保持资质认定条件;2.检验检测活动合规性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
44 | 对认证活动和认证结果的行政检查 | 祁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四条;《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四条;《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认证监管工作的通知》 | 县级市场监督管理局认证认可监管部门 | 获证组织 | 认证活动及结果合规性、有效性 | 现场检查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
45 | 商标代理机构主体资格、执业行为进行检查 | 祁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六十八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 | 县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 商标代理机构 | 1.主体资格;2.执业行为合规性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
46 | 专利代理机构主体资格和执业资质检查 | 祁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专利代理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 | 县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 专利代理机构 | 1.主体资格;2.执业资质合规性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
47 | 药品零售环节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 | 祁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药品管理法》第五章、第十章,《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三章,《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三章、第五章、第六章,《湖南省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第二章。 | 县级市场监管局药品监管部门 | 药品零售企业 | 药品零售企业经营主体资格、经营范围和经营行为规范性检查 | 现场检查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
48 | 对医疗器械的研制、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使用环节的医疗器械质量加强监督检查 | 祁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9号)第六十九条 | 县级市场监管局医疗器械监管部门 | 一类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使用单位 | 1.生产企业条件;2.经营企业合规性;3.使用单位管理制度 | 现场检查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
49 | 对化妆品经营进行监督检查 | 祁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条;《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牙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化妆品网络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化妆品检查管理办法》第四条 | 县级市场监管局化妆品监管部门 | 化妆品经营使用单位 | 1.进货查验记录制度;2.标签标识合规性;3.是否经营过期或未注册产品;4.其他违法行为 | 现场检查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
说明:对未列入本清单的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本机关一律不得实施;违规实施的,企业有权拒绝接受检查,并可以向本机关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举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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