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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东县司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来源:祁东县司法局     发布时间:2019-03-01 00:00

祁东县司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一章 律师管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五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五条: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五条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无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受到处罚后两年内又发生该违法行为的;违法所得在3000元以上不足10000元的;给当事人造成一定损失的;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查处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受到两次处罚后又发生该违法行为的;违法所得在10000元以上的;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查处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章 法律援助管理

一、《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七条:律师事务所拒绝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不安排本所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

《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司法行政机关指出后愿意安排本所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

处罚基准:警告、责令改正。

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司法行政机关指出后仍不愿意安排本所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

处罚基准:停业整顿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

二、《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八条: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的;

(二)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

有前款第(二)项违法行为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退还违法所得的财物,可以并处所收财物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1、《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给当事人造成实际损失,经司法行政机关指出后积极纠正的。

处罚基准:警告;责令改正。

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实施该违法行为2次以上的;给当事人造成了实际损失的;经司法行政机关指出后仍不积极纠正的。

处罚基准:停止执业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

2、《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

处罚基准:警告、责令退还违法所得的财物。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2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的;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查处的。 处罚基准:责令退还违法所得的财物,停止执业1个月以上2个月以下,可以并处所收财物2倍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实施该违法行为3次以上的;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查处的。

处罚基准:责令退还违法所得的财物,停止执业2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可以并处所收财物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章 基层法律服务管理

第一节 适用《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59号)第四十二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一)超越业务范围的;

(二)违反业务收费管理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自立名目乱收费的;

(三)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四)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执业证书的;

(五)未经核准登记变更本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执业场所和章程,擅自分立、合并或者设立业务接待站(点)的;

(六)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采用弄虚作假手段骗取通过年度检查的;

(七)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置本所资产的;

(八)聘用不具备执业资格的人员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承办业务的;

(九)放纵、包庇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违纪行为的;

(十)内部管理混乱,导致无法正常开展业务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行为的表现情形:初次实施该违规行为且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报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不满20000元的;有违法所得且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①2次实施该违规行为的;②采取2项弄虚作假手段骗取通过年度检查的;③非法处置本所资产折合人民币数额5000元以上不满20000元的; ④给相关机构和人员造成较大损失的;⑤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查处且不积极纠正的;⑥对行业或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

处罚基准: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报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所得数额20000元以上的;有违法所得且有以下情形之一的:①实施该违规行为3次以上的;②采用3项以上弄虚作假手段骗取通过年度检查的;③非法处置本所资产折合人民币数额20000元以上; ④给相关机构和人员造成重大损失的;⑤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查处,后果严重的;⑥对行业或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

处罚基准: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报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第二节 适用《湖南省基层法律服务所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湖南省基层法律服务所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湖南省基层法律服务所条例》第二十二条:未取得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或者持已失效的执业证书开展基层法律服务的,责令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未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书或者持已失效的执业证书,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从事法律服务的,责令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1、《湖南省基层法律服务所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1次实施该违法行为且无违法所得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执业。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2次实施违法行为的;违法所得数额在10000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执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实施违法行为3次以上的;违法所得数额在10000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执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2、《湖南省基层法律服务所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1次实施该违法行为且无违法所得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执业。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2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违法所得数额在2000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执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实施该违法行为3次以上的;违法所得数额在2000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执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二、《湖南省基层法律服务所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湖南省基层法律服务所条例》第二十三条:基层法律服务所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逾期不整顿或者经整顿后仍不合格的,吊销执业证书。

《湖南省基层法律服务所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无违法所得的。

处罚基准:警告。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所得数额在5000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所得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查处且不积极纠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被责令限期停业整顿,逾期不整顿或者经整顿后仍不合格的。

处罚基准:吊销执业证书。

三、《湖南省基层法律服务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湖南省基层法律服务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一)、(二)、(三)、(四)、(六)、(八)项或者第十九条规定之一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

1:《湖南省基层法律服务所条例》第十八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开展法律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

(二)私自接受委托或者收取费用;

(三)收受当事人的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

(四)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

(六)干扰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或者仲裁机构依法行使职权;

(八)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2:《湖南省基层法律服务所条例》第十九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为委托人办理法律事务。

1、《湖南省基层法律服务所条例》第十八条第(一)、(二)、(三)、(四)项及第十九条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无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数额2000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司法行政机关处罚后,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违法所得数额在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查处且不积极纠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两次处罚又发生该违法行为的;违法所得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查处,后果严重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执业4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湖南省基层法律服务所条例》第十八条第(六)项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无违法所得但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

 处罚基准:警告。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基准:影响裁判程序正常进行或者对裁判产生错误影响的;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查处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司法行政机关罚后又发生该违法行为的;严重影响裁判程序正常进行或者使裁判结果错误的;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查处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执业4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湖南省基层法律服务所条例》第十八条第(八)项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初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

处罚基准: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受到处罚后两年内又发生该违法行为的;造成当事人较大损害的;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查处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受到两次处罚后又发生该违法行为的;造成当事人生大损害的;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查处,后果严重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执业4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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