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司法行政机关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促进司法行政机关严格、科学、文明执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司法局法制工作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全县司法行政机关的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条 我县司法行政部门执法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有关执法工作的规范文件及制度、措施是否合法;
(二)行政处罚是否合法和适当;
(三)行政诉讼适用和执行法律的情况;
(四)律师管理中有关法律的执法情况;
(五)公证管理中有关法律的执行情况;
(六)基层法律管理中有关法律的执行情况;
(七)法律援助管理中有关法律的执行情况;
(八)安置帮教管理中有关法律的执行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履行其他执法职责的执法情况。
第四条 执法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是:
(一)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和程序和制度进行监督; (二)对起草制定有关执法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及制度、措施进行法律审核;
(三)对执法情况组织专项检查、调查;
(四)对司法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是否行政违法进行立案审核;
(五)对应当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机关和个人提出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建议;
第五条 执法检查监督工作采取定期和不定期两种形式进行。全面的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定期进行,以执法状况考评等方式开展,每年进行一次。平时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按年度执法监督检查计划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根据上级机关的指示开展的专项执法监督检查、调查工作不定期进行。
第六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采取的措施:
(一)调阅有关材料、案卷;
(二)专项执法检查、调查中有权调阅被检查部门或个人涉及违纪违法案件的有关案件材料。
第七条 进行执法监督检查前,局法制工作部门应将监督检
查的内容、要求、有关事项通知被检查单位,被检查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对本单位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向局法制工作部门进行汇报。
第八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程序和要求:
(一)听取被检部门负责人自查情况汇报;
(二)对被确定为检查对象的被检查部门按照确定的监督检查内容进行检查;
(三)根据需要,执法监督检查组可以对有关问题进一步调查核实及查阅有关材料;
(四)监督检查结束后,监督检查组应对检查情况写出书面总结,并对检查中所发现的问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作出处理;
第九条 被检查部门职责:
(一)检查前,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如实汇报;
(二)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如实向监督检查组报告行政执法情况;
(三)对特殊问题、重大问题的监督检查,在调查核实情况时,被检查单位和有关人员应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有关证据材料;
(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积极配合监督检查组对有关问题进行处理,保证处理决定及时顺利执行;
第十条 局法制工作部门对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下达书面处理决定,并限期整改。
第十一条 在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严重违纪或者违法行为的,依据不同情况,移送纪检、行政监察部门处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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