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应诉机关
本局的具体行政行为直接被提起诉讼,或者行政复议维持本局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本局为应诉机关。本局由法制工作部门具体承办行政诉讼的应诉事宜。
二、应诉程序
1、本局法制工作部门在收到行政起诉状副本之日起5日内制定应诉方案,确定出庭应诉人员;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等有关材料。
2、本局法制工作部门在开庭日期前召集业务部门人员和应诉人员对案情进行分析、讨论,确定应诉策略。
3、应诉人员在人民法院规定的时间出庭应诉。
4、在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或裁定后,法制工作部门协调有关业务部门提出是否上诉的意见,报本局主要负责人决定。决定上诉的,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或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
5、原告上诉的,一般由一审应诉人员做好二审应诉工作。
6、对已生效的判决、裁定,法制工作部门协调业务部门提出是否申诉的意见,报本局主要负责人决定。
7、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不论一审还是二审,法制工作部门均应在送达后5日内将其复印件报送上级相关部门。
8、原告败诉但拒绝履行生效的判决、裁定,具有可执行内容的,本局可以在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180日内向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祁东县司法局
2015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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