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司通〔2014〕7号
祁东县司法局关于实施人民调解“以奖代补”工作制度的通知
各司法所、各调委会、局直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进一步规范人民调解工作,最大限度调动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充分发挥基层人民调解“第一道防线”的作用,祁东县司法局结合本县工作实际,经过认真调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出台了人民调解“以奖代补”工作制度。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会议精神,践行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社会管理创新的总要求,以创优我县社会经济发展环境为根本任务,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贴近群众、快速及时、经济便利的功能优势,为构建“和谐祁东”、“平安祁东”服务。
二、以奖代补经费的适用范围
人民调解员办理案件工作中,根据纠纷难易程度、工作量大小、社会影响大小、调解办案效率效果、协议履行情况,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对人民调解员实行办案补贴。本次以奖代补奖励对象为各乡镇司法所干警、县专职调委会专职调解员及乡镇调委会中任人民调解员的律师、法律工作者(不包含村级人民调解员)。
三、补助措施
1、县司法局对全县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予以相应的奖励补助。
2、各乡镇司法所要填写好《人民调解“以奖代补”考核情况汇总表》,连同案卷卷宗一同报送县司法局基层股。司法局将采取集中检查、交叉检查和抽查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每半年按照本方案的补助标准发放一次。
四、实施标准
人民调解员办理案件是指对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或与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涉及人身、财产权益的民事纠纷,居中进行调解,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行为,调解过程要进行登记,人民调解协议书应符合规范化要求。各司法所必须完成《司法所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规定任务指标,才具有奖励资格。
(一)调解因土地承包、征地、拆迁安置、环境保护、教育医疗、道路交通、劳动争议、物业管理等引发的一般矛盾纠纷案件,经人民调解员调解,达成和解协议的,给予每件100元的办案补贴。
(二)调解因土地承包、征地、拆迁安置、环境保护、教育医疗、道路交通、劳动争议、物业管理等引发的重大疑难纠纷案件和重大群体性纠纷案件,经人民调解员调解,达成和解协议的,给予每件200元的办案补贴。调解纠纷不成功,但有效控制矛盾进一步恶化,并能够正确引导当事人依法进入诉讼或仲裁程序,每件按调解成功补贴的一半进行补贴奖励。
五、以奖代补经费的申报、审批、拨付
(一)以奖代补经费由县司法局根据上一年度调解案件情况编报当年经费预算,报县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同时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争取专项资金。
(二)司法所每半年对调解案件进行统计、核查、填报,由县司法局进行复核审批后发放。
(三)各司法所、调委会在调解各种矛盾纠纷时,应在受理纠纷后3日内向局基层股申报备案,统一以电子邮件形式报局基层股邮箱。未及时申报的,不予奖励。局基层股邮箱:qdjcsf6290062@163.com。
六、经费管理要求
(一)局财务室要按照有关规定,对人民调解员以奖代补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基层股要建立科学合理的考评机制,保证以奖代补经费用到实处。
(二)发放人民调解员以奖代补经费,要认真核实,严格把关,据实统计,防止出现虚报冒领等违法违纪问题。如发现虚假冒领现象,经查实处以1—3倍罚款;如发现调解收费现象,发现一例,取消该单位奖励资格,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人民调解员以奖代补经费保障制度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祁东县司法局
2014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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