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司发〔2014〕6号
信访、举报投诉受理、转办、登记工作制度
为加强司法行政机关同人民群众的联系,维护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服务人员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湖南省信访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本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本机关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进行处理的活动。
二、本机关信访受理范围:
1、对本级和下属基层司法所、公证处、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工作提出的建议、意见
2、对本级和下属基层司法所、公证处、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履行职务行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3、其他依法应当由本机关受理的信访事项。
三、局办公室履行本机关信访职能。
四、对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应当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1、对属于本机关信访受理范围的,由办公室按程序提请有关领导批示后,交由相关部门办理,并限期报告办理结果;
2、对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由办公室直接转送、答复或者留存处理;
3、对上级交办要报结果的信访事项,由办公室视情况按程序办理并上报结果。
五、信访台账规范,接待登记项目填写齐全、清楚准确。信访事项,不得积压丢失。
六、信访举报工作做到“四有三无、一办结”。即:有工作人员、有规章制度、有信访网络、有工作设施,无重访、无越级上访、无信访积案,当年信访当年全部办结。
祁东县司法局
2014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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