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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东县司法局行政许可事项及工作流程

来源:     发布时间:2014-09-24 00:00

祁东县司法局行政许可事项及工作流程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目录

1、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初审。

2、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初审。

3、公证员执业初审。

4、律师执业初审。

二、行政许可事项的依据、条件、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程序和期限

1、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初审

依据: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条件:

(1)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13条第1款第3项);

(2)具有高等院校法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且从事审判、检察业务工作、司法行政业务工作或者人大、法制工作已满5年,或者具备以下资格之一的:律师资格;公证员资格;企业法律顾问资格;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13条第1款、第5条、第8条);

(3)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实习满6个月,被该所鉴定合格(但申请执业登记前从事律师、公证、企业法律顾问、审判、检察业务、司法行政业务和其他法律业务工作2年以上的除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13条第1款第1项、第13条第2款);

(4)品行良好(《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13条第1款第3项);

(5)身体健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13条第1款第3项);

(6)基层法律服务所决定聘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13条第1款第2项)。

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申请书;

(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或者律师、公证员、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或者法学本科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或者大专以上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从事审判、检察业务工作、司法行政业务工作或者人大、法制工作已满5年的证明文件;

(3)基层法律服务所对申请人实习表现的鉴定意见(或免予实习的证明);

(4)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同意聘用申请人的证明;

(5)身体健康的证明;

(6)个人品行鉴定材料;

(7)身份证复印件;

(8)近期2寸彩色证件照片;

(9)承诺书(承诺:1、提交所有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并且愿意承担相应法律后果;2、未有以下情形: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的除外);受过开除过公职或者被基层法律服务所给予开除处分;曾被吊销过律师执业证或受到停业处罚停业期限未满;正在律师事务所或公证机构执业。

程序和期限:申请人向县司法局行政许可受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县司法局受理进行初审,在收到申请材料15日内审查完毕,并报市司法局审查核准的。市司法局核准的,在10日内予以执业登记,颁发《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2、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初审

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

条件:

(1)有规范的名称和章程;

(2)有三名以上符合司法部规定条件、能够专职从业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3)有固定的执业场所和必要的开办资金。

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申请报告; 

(2)章程;

(3)从业人员的名单、简历和执业资格证明;

(4)执业场所使用证明和开办资金证明;

(5)核准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程序和期限:设立乡镇法律服务所由本局组建或者在本局的指导下由乡镇人民政府组建;设立城市街道法律服务所由街道办事处在本局指导下组建。

由本局组建的直接将申请材料报送市司法局;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组建的,由本局出具审核意见后报送市司法局。

法律服务所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执业场所、分立、合并以及修改章程的由本局审查同意后报市司法局。

基层法律服务所停办,在完成善后清算工作后,由本局收缴该所的执业证书、印章、票据、案卷及有关文件,并报市司法局办理注销登记。

3、公证员执业初审

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员注册管理办法》、《司法部关于从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人员中录用公证员的通知》、《司法部关于印发<国务院办公厅深化公证工作改革有关复函>和<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的通知》。

条件:

(1)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通过全国公证员统一考试(《司法部关于从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人员中录用公证员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员注册管理办法》、《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第8条);

(2)在公证处实习满1年(《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第8条);

(3)经过岗前培训和业务考核合格(《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第8条);

(4)品行良好(《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第6条)。

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申请书;

(2)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通过全国公证员统一考试的合格证书复印件;

(3)身份证、学历证书复印件;

(4)申请人与公证处签订的聘用合同复印件;

(5)实习证明及岗前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6)主管司法局政治部门出具的申请人系公证处占编人员及品行良好的证明;

(7)近期2寸彩色证件照片;

(8)承诺书(承诺:提交所有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并且愿意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程序和期限:申请人向县司法局行政许可受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县司法局受理进行初审,并报市司法局作出核准或不准的决定。经审查核准的,由市司法局在10日内颁发《公证员执业证》。

4、律师执业初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8条);

(2)具有律师资格或者法律职业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8条);

(3)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8条);

(4)品行良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8条)。

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申请书(见示范文本九);

(2)律师资格证明或者法律职业资格证复印件;

(3)申请人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材料;

(4)身份证复印件;

(5)承诺书(承诺:1、提交所有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并且愿意承担相应法律后果;2、未有下列情形之一: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系国家机关的现职工作人员;目前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3、申请人与原单位已解除劳动或者人事关系;4、申请人已与拟执业机构达成依法缴纳包括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费的协议;5、人事档案存放于上海法律人才交流中心等部门);

(6)近期2寸彩色证件照片。

申请人系法学院校(系)、法学研究单位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人员,并且具备《兼职从事律师职业人员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可以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申请人应当依照《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申请时,除提交《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申请人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聘用协议”、所在单位允许其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证明、所在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其从事法学教学或者法学研究工作的证明。

程序和期限:申请人向县司法局行政许可受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县司法局受理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报市司法局,并由省司法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11条规定期限内,作出核准或者不准的决定。经审查核准的,同时颁发《律师执业证》。

5、律师事务所设立初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15条);

(2)有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资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15条);

(3)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15条)。

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由全体申请人签名的申请书(见示范文本十);

(2)律师事务所章程,申请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还须提交全体申请人签字的书面合伙协议;

(3)银行出具的以筹建律师事务所发起人名义开列的存款证明书,或者由区县司法局出具的资金代管证明;

(4)办公场所的使用证明;

(5)申请人书面声明与现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就财务、业务等交接事宜已做出合理安排,并在新的律师事务所登记成立后调出等事项达成协议,申请人原是合伙人、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还须保证在新的律师事务所登记前办妥合伙人退伙、负责人变更等登记手续;

(6)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名称检索表;

(7)全体申请人签字的推举拟任律师事务所主任的会议决议;

(8)承诺书(承诺:提交所有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并且愿意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程序和期限:申请人向县司法局行政许可受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县司法局受理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报市司法局,并由省司法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19条规定期限内,作出核准或者不准的决定。经审查核准的,同时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


祁东县司法局对法律服务机构变更、分立、合并的初审(审核)工作流程

注:1、本流程所称法律服务机构分别为公证机构和基层法律服务机构;

    2、对公证机构变更、分立产、合并实行审核,对基层法律机构的变更、分立、合并实行初审;

    3、本流程的初审或审核,均应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初审或审核意见连同申请材料报衡阳市司法局,或者 通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变更、分立、合并的理由。但申请人补充材料所需时间不计入办理期限。

祁东县司法局对申请设立基层法律服务机构的初审工作流程

注:对申请设立基层法律服务机构的初审,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出具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报衡阳市司法局,但申请人补充材料所需时间不计入办理期限。


祁东县司法局对申领法律服务人员执业证审查工作流程

注:1、本流程所称法律服务人员分别为公证员、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2、对申请公证员执业证的审查,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连同申请材料报衡阳市司法局,对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的审查,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连同申请材料报衡阳市司法局。申请人补充材料所需时间不计入办理期限。

祁东县司法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年度注册初审工作流程

 

  

注: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年度注册初审,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连同申请材料报衡阳市司法局。申请人补充材料所需时间不计入办理期限。

 

祁东县司法局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检查

初审工作流程 

 

注: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检查初审初审,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出具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报衡阳市司法局,但申请人补充材料所需时间不计入办理期限。

   

祁东县司法局依法行政工作流程 

    为提高依法行政工作意识,把依法行政工作贯穿于行政管理的各个环节,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工作流程。

一、信访和投诉工作流程

(一)办公室将信访或投诉信件进行登记后送法规股;

(二)法规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相关信件审查并报告局领导后,分别作出处理:

1、对局机关工作人员的信访或投诉由法规股直接受理并答复,必要时会同纪检组共同处理;

2、对律师、公证人员、法律工作者等人员的信访或投诉,转业务股室受理并答复,相关股室认为确需再转办的,应在收到转办通知书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到法制科办理再转办手续并负责将该信访或投诉件转出;

(三)法规股应对信访或投诉以及上级转办和市局转到本局业务线的信访或投诉案件的办理情况进行及时督查,相关股室要积极主动办理;

(四)相关股室对信访或投诉办理完毕后,将处理结果送法规股备案。

二、行政处罚工作流程

(一)对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等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由相关业务股室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处罚;

(二)相关业务股室查处违法行为应当立案,并在立案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批前,送法规股审核;

(三)立案后,相关业务股室要指定两名以上专门人员依法进行调查取证;

(四)相关业务股室案件调查终结,应当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并草拟相应的决定书,送法规股审核后,再报局领导审批做出决定。按照规定需要举行听证会的,提出处罚建议后送法股;

(五)行政处罚听证会由法规股主持。当事人要求听证的,业务股室应当在三日内告知法规股,法规股应当在十日内组织听证,并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于举行听证会七日前通知当事人;

(六)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负责办理处罚案件的业务股室应当及时向法法规股抄送一式三份备案。法规股按照要求再向市局法规科报送备案;

(七)行政处罚案件的统计每年两次。上半年于六月三十一日前、全年于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由业务科室送法规股汇总后上报。

三、行政应诉工作流程

(一)行政应诉工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进行,由法规股负责组织实施;

(二)相关业务股室和法法规股在行政应诉工作中应当各司其职、相互配合。行政应诉中,相关业务股室负责提供诉讼证据材料,草拟答辩意见,以及协助办理其他工作。法规股负责审核答辩意见,审查诉讼证据和材料,受本局法定代表人委托出庭应诉等;

(三)对应当备案的人民法院送达的判决书、裁定书,由法规股及时报送市局法规科。

四、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工作流程

(一)制定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要严格法定权限和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不得违法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行政权力,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义务,影响其合法权益;

(二)相关股室草拟规范性文件后,应送法规股审查并报局长审批;

(三)规范性文件要通过政府网站或媒体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四)相关股室以局名义发布规范性文件后,应当自发布之日起在三日内一式三份送法法规股,由法规股在十五日内报市局和县政府法制办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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