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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东县司法局涉法信访事项依法终结暂行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16-04-28 09:56

 

 

 

 

 

祁司通〔2016〕6号

 

祁东县司法局

关于印发《祁东县司法局涉法信访事项依法终结暂行办法》的通知

 

司法所,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

现将《祁东县司法局涉法信访事项依法终结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祁东县司法局

2016年4月15

 


祁东县司法局涉法信访事项依法终结

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依法办理涉法信访案件,维护涉法信访秩序,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湖南省信访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司法行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司法行政部门受理以下涉法信访事项:

1、对本级司法行政部门工作提出的建议、意见;

2、对本级司法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履行职务行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3、对本级司法行政部门不适当的措施、决定提出的改变或者撤销的要求;

4、其他依法应当由司法行政部门受理的涉法信访事项。

条  投诉请求类涉法信访事项符合以下情形之一,且县司法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已接待信访人,掌握信访人诉求,研究答复意见和解决方案并落实到位,信访人继续上访的,适用本办法:  

1、经过行政机关复核完毕的信访事项;  

2、信访办理、复查意见已告知信访人向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查、复核,信访人无正当理由未在法定期限内请求的;

3、其他需要依法终结的信访事项。

  涉法信访事项依法终结工作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以事实为根据、依法依规按政策及时处理的原则,以程序的合法性确保实体的公正性。 

    条  凡属我局职权范围内的涉法信访事项应当予以受理,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或重要信访件,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信访人对办理机关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内,向办理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复查;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机关请求复核;对复核意见不服而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上访的,司法行政部门将不再受理。

  对已经完成三级程序的涉法信访事项,且司法局主要负责人已经约谈信访人,提出解决问题方案并落实到位,信访人仍继续上访的,向相关部门申请依法终结。

条  已经穷尽法律程序的涉法信访事项,依法做出的判决、裁定为终结决定。对在申诉时限内反复缠访缠诉,经过案件审查、评查等方式,并经上级政法机关审核,认定其反映问题已经得到公正处理的,除有法律规定的情形外,依法不再启动复查程序。对上述涉法信访问题,不再统计、交办、通报。

第八条  已经终结的涉法信访事项,作出终结结论的司法行政机关应自行告知上访人信访事项已经终结,并记录在案。对已经终结的涉法信访事项,司法行政机关可在信访接待场所予以公示。

第九条  已经终结的涉法信访事项,当事人继续上访的,不再作为信访案件处理,并应协调、通知有关责任单位做好矛盾化解工作。

第十条  涉法信访事项终结后,当事人违法上访的,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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