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确保公开、公平、公正执法,把本部门行政执法活动纳入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的轨道,特公示以下内容。
一、执法主体
祁东县司法局
执法人员
序号 | 姓名 | 证件编号 | 序号 | 姓名 | 证件编号 |
1 | 刘航 | 湘04100700001 | 2 | 邹琪 | 湘04100700002 |
3 | 徐敏 | 湘04100700003 | 4 | 黄伟 | 湘04100700004 |
5 | 刘带丽 | 湘04100700005 | 6 | 肖宇豪 | 湘04100700006 |
7 | 罗坤 | 湘04100700007 | 8 | 樊莉 | 湘04100700008 |
9 | 肖春凤 | 湘04100700009 | 10 | 曾德林 | 湘04100700010 |
11 | 肖玲华 | 湘04100700011 | 12 | 吴刚 | 湘04100700012 |
三、执法权限
执行国家、省有关公证员、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的法律法规,行使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等领域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四、执法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本辖区内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监督检查。
五、执法程序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按规定开展执法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
(二)以事实为基础,处罚内容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三)公正、公开、及时实施;
(四)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五)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六、救济途径
(一)当事人对本局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二)在本局拟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依法符合听证条件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
(三)当事人对本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该具体行政行为60日内向祁东县人民政府和衡阳市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祁东县人民法院起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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