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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东县司法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来源:县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0-08-10 09:43
  1. 为深入贯彻落实《祁东县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祁政发〔2020〕7号)精神,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祁东县司法行政系统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通过书面、音像等记录方式,对行政执法启动、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等全过程进行记录的活动。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方式有:

    (一)书面记录方式,包括行政执法文书、调查报告、内部审批表等书面记录;

    (二)音像记录方式,包括采用照相、录音、录像等方式进行记录。上述书面和音像记录方式可以同时使用,也可以分别使用,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坚持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本机关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办理的事项,应对申请情况进行登记,对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或不予受理等情况进行书面记录,并同时在受理地点采用视频监控系统 进行音像记录。

    第六条  本机关接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应对投诉、举报情况进行登记,对受理或不予受理等情况进行书面记录,并同时在接待地点采用同步录音录像系统进行音像记录。

    第七条  本机关依职权启动行政执法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填写程序启动审批表进行书面记录。情况紧急的,可以先启动行政执法程序后 2 日内补填审批表。

    第八条 调查取证采取以下方式进行书面记录:

    (一)询问当事人或证人的,制作询问笔录等文书;

    (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取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的,制作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等文书,由行政执法人员、证据提供人员签字或盖章,并签署日期;

    (三)现场检查 (勘验) 的,制作现场检查 (勘验) 笔录等文书;

    (四)举行听证的,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作听证全过程记录文书;

    (五)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由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书等文书。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接受调查和行政检查的,应记录具体情况。

    第九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行政执法人员应采取证据保全措施,制作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执法文书,同时进行音像记录。

    第十条 调查终结后,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起草调查报告,载明案件来源、调查过程、查明的事实和证据、处理意见和法律依据等内容。

    第十一条  依法作出行政执法决定,需要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制作行政执法决定书,并由分管负责人或机关负责人签署审批意见。经集体讨论的,应记录集体讨论情况;经局行政执法协调监督股审核的,应制作法制审核意见书或者在内部审批件上载明审核意见。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决定文书应符合法定格式,充分说理,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引用的法律依据要明确具体。

    第十三条  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由送达人、受送达人或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并载明送达日期。

    第十四条  邮寄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留存邮寄凭证和签收证明。

    第十五条  受送达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行政执法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行政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行政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第十六条  依法采用委托、转交、公告等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对送达过程进行书面记录。

    第十七条  作出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决定后,应对当事人履行决定的情况进行书面记录。

    第十八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执法决定需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应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相关文书、强制执行结果等全过程进行 记录。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书面和音像记录,按照规定归档、保存和使用。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不得伪造、删改、销毁行政执法记录。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部门负责人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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