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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东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来源:县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1-06-07 15:57

祁东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祁政复决字[2021]第02号



申请人:祁东县X街道X社区X

负责人:周某某

被申请人:祁东县公安局

住所地:祁东县洪桥街道文化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刘国良,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准予邱某1邱某2的户籍迁入申请人处,于2021年4月15 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本机关于2021年4月19 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1年3月8日召开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会议时,谭某某提出她的两个儿子邱某1邱某2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配资格。申请人认为在大部分居民不知情的情况下,谭某某2018年1月23日提供虚假资料,将邱某1邱某2的户籍从广西北流市西埌派出所迁入到其户内,被申请人在未核实资料真实性情况下,准予迁入,违反了相关户籍管理规定和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申请撤销。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对邱某1邱某2的户籍迁移登记行为符合法律和户籍政策规定,应予以维持。谭某某邱某32011年12月28日登记结婚,并于2014年8月20日在深圳市宝安区沙井人民医院生下两名男婴,取名邱某1邱某22015年2月9日,邱某1邱某2因出生登记入户在广西XXXX组。2018年1月15日,邱某1邱某2的母亲谭某某以其户口在祁东县X街道X社区XX号,并长期生活在祁东,为方便以后生活、工作、小孩就近读书为由,向被申请人提出了户口迁移申请,将邱某1邱某2的户籍迁移至祁东县X街道X社区XX号。谭某某户口地所在的组、村分别在《小孩户口迁移申请书》上签署了“同意迁入”、“情况属实,请派出所办理”的意见。祁东县公安局于2018年1月23日作出了户口迁移登记决定,准予迁入。根据《衡阳市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的,可以申请向农村地区迁移户口。因政府有关部门发布土地征收公告拟征土地范围的,暂停办理户口迁移手续。迁往农村地区的,还需村、组同意。。本案中,邱某1邱某2系未成年人,其有权选择投靠父亲或母亲而申请迁移户口,并在申请户口迁移过程得到了谭某某户口地所在的组、村的书面同意。故被申请人对邱某1邱某2户口迁移登记行为符合法律和户籍政策的规定,请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18年1月15日,谭某某以其户口在祁东县X街道X社区X组X号,并与儿子邱某1邱某2长期生活在祁东,为方便以后生活、工作、小孩就近读书为由,向被申请人提出了户口迁移申请,将邱某1邱某2的户口从广西X市X镇X村X组迁移至祁东县X街道X社区XX号,被申请人收到申请材料后,在网上核准,网上核验电子准迁号:30154646号,准予迁入证明编号为:湘准字22766157号。申请人于2021年3月8日召开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会议时,才知道邱某1邱某2、的户口已迁入本组,大部分居民并不知情,认为是谭某某提供虚假资料,被申请人在未核实资料真实性情况下,准予迁入,违反了相关户籍管理规定和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以上申请人主张的事实未提交相关证据,被申请人主张的事实有被申请人提交的邱某3谭某某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邱某1邱某2的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经组、村盖章同意的《小孩户口迁入申请书》、入户申请表、准予迁入证明、户口迁移证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邱某1邱某2系未成年人,为生活方便,有权随父母一方生活,被申请人应当为其提供方便,该迁移户口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九条、《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衡阳市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申请人称其不知道邱某1邱某2迁移户口的事情,与在案的证据不符,本机关不予采信。因此,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对邱某1邱某2的户籍迁移登记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祁东县人民政府

2021年67

 

 

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九条 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二、《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未成年人投靠其父或母共同生活的(被投靠人为高校、职业院校落集体户口的学生、军人的除外),凭投靠人和被投靠人的户口身份证件、父母子女关系凭证材料,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父或母亲户口所在地。子女投靠城镇父或母落户的,不受子女年龄等条件限制。

三、《衡阳市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向农村地区迁移户口,其他情形不再办理农村地区落户: 

  (一)夫妻投靠、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的; 

  (二)夫妻一方为义务兵或上士(含)以下士官(因参军服兵役注销农村地区户口),另一方投靠军人一方父母居住生活,并申请将户口迁入军人一方父母户口所在地的; 

  (三)因夫妻投靠将户口迁往配偶户口所在地,后因离婚,可以申请回原籍的; 

  (四)服刑注销原籍农村地区户口,刑满释放申请回原籍农村落户; 

  (五)退役士兵申请回原籍农村落户; 

  (六)应届全日制大中院校毕业生、肄业生或户口仍保留在原就读院校的往届全日制大中院校毕业生、肄业生申请回生源地的; 

  (七)本办法实施后符合城镇落户条件将户口由农村迁往城镇,要求返回原籍户口所在地落户的。 

  以上(一)(二)、(三)项落户,因政府有关部门发布土地征收公告列入拟征土地范围的,暂停办理户口迁移手续。迁往农村地区的,还需村、组同意。 

 

四、《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 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 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 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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