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政复决字〔2022〕22号
申请人:姜某某,男,汉族,1990年10月24日出生,住山东省X市X区。
被申请人:祁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地:祁东县玉合街道永昌大道202号。
法定代表人:陈鹏,局长。
申请人姜某某认为被申请人祁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处理其投诉举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2年8月15日立案受理并向被申请人送达了《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相关的证据、依据材料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衡阳市百年食品贸易有限公司开设“荷必堂”的拼多多网店里购买了蒲甘菊茶,申请人认为该商家涉嫌虚假宣传,遂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投诉举报信,被申请人签收投诉举报信后一直未回复,故请求复议机关确认被申请人超过法定期限未履行职责程序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并将履行职责情况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有:身份证复印件、商品购买记录、向祁东县市场监督管理邮寄举报信的邮寄单。
本机关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供的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信的邮寄单显示申请人邮寄地址为邵阳市邵东县,而不是被申请人的住所地,据此可以确认被申请人未签收投诉举报信,也就不存在超过法定期限未履行职责程序违法的行为。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故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应当驳回。
综上,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本机关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姜某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祁东县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20日
附:《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一)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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