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政复决字〔2022〕23号
申请人:王某某,男,汉族,1994年7月24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X市X区。
被申请人:祁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祁东县玉合街道永昌大道202号。
法定代表人:陈鹏,局长。
申请人王某某认为被申请人祁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处理其投诉举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2年8月15日立案受理并向被申请人送达了《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相关的证据、依据材料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2年5月6日在祁东县云师兄农产品店购买了糍粑,订单编号:220506-402233835120506,双方发生纠纷后,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投诉举报信,被申请人签收投诉举报信后一直未予回复,故请求复议机关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回复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履行回复义务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商品购买记录、向被申请人邮寄举报信的邮寄单。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相关的证据、依据材料等,亦未提交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事项的处理材料,本机关依法认定被申请人未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事项进行处理,该行为违反了《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行政不作为,故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一、确认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违法;
二、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事项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祁东县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26日
附:1、《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
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 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 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 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四) 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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