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东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祁政复决字〔2024〕11号
申请人:刘某某,男,汉族,1989年2月4日出生,住址: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
被申请人:祁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地:祁东县玉合街道永昌大道202号。
法定代表人:陈鹏,职务:该局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投诉是否受理的行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5月13日立案受理并向被申请人送达了《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相关的证据、依据材料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事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期限内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3月25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挂号信(邮件号:XA45719278543)投诉举报祁东某某贸易中心销售的"打印机墨水"无生产日期且赠送的产品是三无产品,案件超期未告知是否受理,故请求复议机关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回复违法,责令被申请人限期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投诉举报书(原投诉材料)、打印机墨水问题照片、订单截图打印件、向被申请人邮寄举报信照片。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相关的证据、依据材料等,亦未提交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事项的处理材料,本机关依法认定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事项未作出受理、立案或不予受理、立案处理,该行为违反了《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三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行政不作为。故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一、确认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违法;
二、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事项作出是否受理、立案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祁东县人民政府
2024年6月27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
1、《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
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
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
举报人实名举报 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四十八条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第六十六条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第七十条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部分撤销该行政行为,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无效或者决定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但是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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