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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东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来源:县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4-06-24 16:37


祁东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祁政复决字〔2024〕16号

申请人:龙某某,男,汉族,2002年1月22日出生,住址: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星城镇。

被申请人:祁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地:祁东县玉合街道永昌大道202号。

法定代表人:陈鹏,该局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其投诉举报进行回复不服,于2024年5月12日以邮寄方式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审核,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不齐全,本机关于2024年5月22日向申请人送达《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2024年5月28日收到补正材料,本机关已依法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时间内履行职责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职责。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2月25日购买到被投诉举报人湖南某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精制玉米粉干"一把,该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信(物流单号:XA43373551343),被申请人于3月18日签收,但至今未收到被申请人是否受理、立案的回复。故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构成行政不作为,请求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全部复议请求。

申请人向复议机关提供了以下证据:证据一、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据二、投诉举报信;证据三、快递详情;证据四、购买的产品截图、账单等。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已履行了法定职责,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2024年3月,申请人通过寄送挂号信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湖南某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精制玉米粉干"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被申请人签收后,于2024年3月25日通过手机短信的方式答复申请人所投诉举报的事项已受理;5月24日,同样用手机短信的方式告知了申请人处理结果。故被申请人已履行了法定职责,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向复议机关提供了短信回复的截图。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4年2月25日购买到被投诉举报人湖南某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精制玉米粉干"一把,该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信(物流单号:XA43373551343),请求对被投诉举报人生产销售的涉案食品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并给予申请人举报奖励,案件办结后书面邮寄告知处理结果;投诉受理依法告知,组织调解,若调解不成功依法制作终止调解决定书并书面邮寄投诉举报人。被申请人于3月18日签收,3月24日通过手机短信的方式答复申请人所投诉事项已受理;并告知经与被投诉人联系,被投诉方拒绝调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终止调解,建议通过司法途径予以解决。但被申人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未作出处理。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足以认定。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承担生产、流通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具有受理处理申请人关于食品安全的投诉举报的行政职责。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信,其内容涵盖了投诉和举报两项请求,被申请人应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就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分别做出处理,告知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第十六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经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同意,采用调解的方式处理投诉",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终止调解"。2024年3月24日,被申请人通过手机短信的方式答复申请人所投诉事项已受理;并告知经与被投诉人联系,被投诉方拒绝调解,根据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终止调解。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部分处理方式符合上述规定,并无不当,本机关予以认定。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依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作出是否立案处理,并告知申请人,而被申请人未履行该项法定职责,构成行政不作为。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构成行政不作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责令被申请人祁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作出是否立案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祁东县人民政府

2024年6月24日








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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