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东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祁政复决字〔2024〕17号
申请人:张某,男,汉族,1997年9月3日出生,住址:河南省淮阳县新站镇。
被申请人:祁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地:祁东县玉合街道永昌大道202号。
法定代表人:陈鹏,职务:该局局长。
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收到其投诉举报事项后逾期未回复为由,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提出确认被申请人程序违法、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作出处理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6月6日立案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3月24日在某某大药房购买的药品三七粉只有功效,没有批准文号,该药品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49条和第98条相关规定,属于假药劣药,为维护本人合法权益,申请人于2024年3月29日通过挂号信方式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投诉举报材料,被申请人自2024年3月31日收到投诉举报材料后至今未向申请人答复,故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属于行政不作为,请求依法支持本申请人的全部复议请求。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投诉举报信、付款凭证、产品图片。
被申请人称:2024年4月7日,被申请人收到投诉举报挂号信后,立即组织执法人员进行核查。经查,祁东县某某大药房取得了《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证照都在有效期内,被申请人未在该药房经营现场发现投诉举报人所投诉举报的商品。在该药房中药饮片区查有三七粉外包装袋1个,外包装袋上标识有"生产批号:221002,生产日期:2022.10.20,执行标准:《中国药典》2020年版一部,生产商:四川国强中药饮片有限公司。",该药房向被申请人提供了该批次三七粉的购进票据、成品检验报告书(报告书编号:5-068-33-221002检验结果符合规定)。因该药房违法事实不成立,被申请人决定对其不予立案处理。被申请人于2024年6月4日将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和相关书面材料邮寄给申请人,6月6日显示由申请人本人签收。综上,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了相关职责,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供的证据有:投诉举报初查反馈内容、现场笔录、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成品检验报告书(报告书编号:5-068-33-221002检验结果符合规定)。
本机关查明:2024年3月24日,申请人于祁东县某某大药房购买了796元三七粉,购买的零售单上显示有"四川国强中药"字样。同年3月24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信,投诉请求为依法受理并查处,依法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投诉举报人,责令被投诉举报人祁东县某某大药房依法赔付申请人,并依法奖励举报人,投诉举报理由为申请人购买的三七粉属于假药劣药。同年4月7日,被申请人收到投诉举报挂号信后,组织执法人员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事项进行了现场核查,制作了现场笔录,被投诉举报人祁东县某某大药房也向被申请人提供了四川国强中药饮片有限公司三七粉的检验报告。同年6月4日,被申请人出具投诉举报初查反馈内容,内容为:被投诉举报人祁东县某某大药房违法事实不成立,不予立案调查,对该药房为方便安全储存药品拆了原包装存放在另外的容器的行为,责令改正。同日,被申请人将该内容书邮寄给申请人,申请人于同年6月6日签收。同年6月5日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检测、检验、检疫、鉴定以及权利人辨认或者鉴别等所需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期限。"和《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被申请人作为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收到举报材料后无特殊情况下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在作出后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4年4月7日收到举报材料后,对举报事项进行了核查,同年6月4日才作出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初查反馈内容书,并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的决定。被申请人虽然履行了法定职责,但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行为属于程序违法,鉴于被申请人履行了法定职责,且对申请人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再责令其重新履行法定职责已无意义。综上,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祁东县人民政府
2024年8月5日
附: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检测、检验、检疫、鉴定以及权利人辨认或者鉴别等所需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期限。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
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
举报人实名举报 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五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不撤销该行政行为,但是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一)依法应予撤销,但是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二)程序轻微违法,但是对申请人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责令履行的,行政复议机关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一)行政行为违法,但是不具有可撤销内容;(二)被申请人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申请人仍要求撤销或者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三)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责令履行没有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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